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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同辉信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2-16  

                        证券代码:430090           证券简称:同辉信息         公告编号:2023-014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
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同辉佳
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
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同时应
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年度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概况;
    (三)会计数据和关键指标;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重要事项;
    (六)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融资与利润分配情况;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九)行业信息;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十一)财务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下述文
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北交所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
年度报告。公司编制半年度报告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内容与格式
完成,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概览、主要会计数据与关键指标、管理层讨论
与分析;
    (二)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三)非财务信息包括重要事项、股东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四)备查文件的目录。

    第八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下
述文件: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北交所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
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经公司与北交所预约,由北交所根据预约情
况统筹安排。披露时间确定后因故需要变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
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
的,可免于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
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
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
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
盈利。
    公司因《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规定的情形,股票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
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
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披露
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十五条出具的
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性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
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
材料。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
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
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
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
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
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前述事件的发生、 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
书向公司董事会通报,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
发生时。
    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
阶段,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
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四条 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
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
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
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的
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者保护措施
等内容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重大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
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
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
息,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
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决议)披露。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
形式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
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
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监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
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
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
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公司
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
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
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九条 北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
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
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
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
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规定披露。
    本条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如交
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
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三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四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
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交所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
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四)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
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
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八条 股票转让被北交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
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股票
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三十九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
股票转让价格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第四十条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
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并履
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
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
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
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北交所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退市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适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
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
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
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
致的变动除外。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
体减持情况。
    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本公
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减持计
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认为应
当说明的事项,以及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
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
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十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
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
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文件做好
备份备查。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备案。公司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披
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
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
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
露。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
秘书。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
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位提供的材
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五)董事长审核同意;
    (六)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联系披露事宜。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
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
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信息披露文件,与新
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责任
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同时提供相关资料、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
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
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
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
织,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
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并
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事务。
   董事长应当保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
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凡可能属于纳入管理信息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
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的纳入管
理信息。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组织制定保
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北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北交所
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六十五条 在可能涉及公司纳入管理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
采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
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
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三个月内,公司应当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
件和资料的存档、保管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公司
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三条 本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双人操作,董事会秘书为复核人
员,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及其
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
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章 关键人员信息报备
    第七十五条 公司关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应当根据《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的规定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完成公司关键人员信息报备、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报备及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填报,已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相关主体
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进行修改。
    第七十六条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命后 1 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通过业务系统报备。声明事项
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业务系统。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
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
当在获悉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的资料填报模块填报股东持股变动情况
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公司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有冲
突的,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生效后,原制
度自动失效。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