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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同辉信息: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2023-04-27  

                               证券代码:430090     证券简称:同辉信息    公告编号:2023-046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批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44,520,441.72 元,2022 年度公司母公司利润表中净利润为-16,873,251.15 元。
公司 2022 年度末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27,193,057.06 元,2022 年度末母公司
未分配利润为 9,832,234.83 元。
    结合公司 2022 年度经营情况及 2023 年度公司发展规划,经董事会讨论,
2022 年度公司拟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
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 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方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
方案,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未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拟定的《2022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

三、     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稳定、持续、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
同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项目投资资金需
求,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充分
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
案。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可在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的基础上,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并保证
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
可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形式
    1、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
司将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期可分配利润的 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
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或规划综合分析权衡
后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同时采
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
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
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研究论证: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
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拟定具体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
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
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的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5)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股本结构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过半数独立
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董
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
    2、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
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进行详细说明。
    2、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利润分配
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
等,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
意见。
    3、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
股东应分配的现金股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变更
    1、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议案应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
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从保护股东权益出发,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
更的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八)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与调整机制
    1、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面临的各项因素,以及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
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
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四、   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
履行完毕。
    公司将严格按照《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
挂牌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   其他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
议》
(二)《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
议》
(三)《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