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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乐创技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2-10  

                        证券代码:430425           证券简称:乐创技术          公告编号:2023-015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在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以及《成都乐创自动
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
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保证信息披露
的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工作。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卷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
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
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
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
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
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
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
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
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
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
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
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约定时间进
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披露
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
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
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
监会或北交所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
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
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
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
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条件或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重大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
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
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
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
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
案内容。董事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
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
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
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出
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
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
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三)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
露。
    若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
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
联交易的表决情况以及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
露。
       第三十三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按照公司章
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行超出
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 除日常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依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四)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
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
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八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
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三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
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北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北交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
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四十一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
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投资者及其一致
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
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北交所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
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十)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二十一)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
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
险提示公告。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
体减持情况。
    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通过北交所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本公司股份,其减持不
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除遵守本制度第四
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
    (一)董事长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二)董事会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有审核权,并就
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按法律法
规等规定实施负有直接责任;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
信息披露资料的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及财务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确保将该公司发生的应予
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准确地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披露的
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
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
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
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和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
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包括但
不限于保管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
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
为 10 年。
    第六十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董事
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事
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作
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相关
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及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
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需由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的重大事项,分别提请上述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北交所咨询。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等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
清公告等。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份在北交所上市期间,公司指定北交所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bse.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载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优先于上述信息披
露平台。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任何知情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六十八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
三方泄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
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
后,向北交所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设立咨询专线电话、电子邮箱,由董
事会秘书管理,及时回复投资者的问题。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
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
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第七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
票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主体了解事实情况。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五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
至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有冲突
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