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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丰光精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3-09  

                        证券代码:430510          证券简称:丰光精密          公告编号:2022-013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
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相关业务规则、《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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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
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
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的信
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北交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
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股票交易
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
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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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北
交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
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管理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管理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
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涉及商业机密、行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除外);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方式主要有:
    (一)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二)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邮件向公司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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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情况,公司也可以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
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三)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
交流活动;
    (四)努力创造条件便于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五)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若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公司应当积极与投资者联系,双
方秉承善意努力自行协商解决;经双方一致同意,还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按照《公司章程》第二百零二条
规定提起仲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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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
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
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
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活动接待人员
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
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活动接待人员及相关人员进
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必要时公司可通过信息披露网站
等各种渠道对相关信息进行适当回应。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北交所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
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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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
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
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
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
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并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节 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
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
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
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节 网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
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公司也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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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
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
性的问题及时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
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
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
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
披露。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四条 在公司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
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六节 电话和电子邮箱咨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咨询电
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
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投资者可通过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
心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
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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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
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交所规定的其他
方式公开。
       第四十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
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
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
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做出发言。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
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
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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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四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必须于第一时间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五十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
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
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可适当回应。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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