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丰光精密: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2-03-09  

                        证券代码:430510            证券简称:丰光精密         公告编号:2022-014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
关业务规则、《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
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
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
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
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
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并坚持如下原则:


                                    2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
公司的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
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二)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
分配。除《公司章程》和本制度另有规定情形外,公司如采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
结合的分配利润方式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不低于 20%,具
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在同时实现如下条件时,应积极进行现金分红:
    (一)当年合并报表后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当年合并报表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
    (三)当年合并报表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每股收益不低于人
民币 0.1 元;
    (四)审计机构对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条 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单独进行股票股利分配。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项目建设投入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二)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单独进行


                                     3
股票股利分配。
    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
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
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
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五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
事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
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


                                    4
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权益分派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
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9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