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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丰光精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03-09  

                        证券代码:430510             证券简称:丰光精密         公告编号:2022-008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
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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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
工作进行监督。公司应当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
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
书面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或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
损失;
    (六)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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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为重大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重大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
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六)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 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的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论是否知情,均属
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范围;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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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第八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北交所相关规定及时
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 股份回购;
    (四) 重大资产重组;
    (五) 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 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上述规定事项,需履行主管部门相关程序的,
公司应当在履行主管部门相关程序后及时向北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
关材料。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
时补充报送。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填写
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规定向北交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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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报备。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
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
材料,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
料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
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 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前 6
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 3 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四)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
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股
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
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定应当披露收购
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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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
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通
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 6 个月;
    (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 投资者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 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发行、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被要约收购、
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的,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报
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 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北交所要求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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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在内幕
信息披露前通过相关网站、博客、微博、朋友圈等网络途径发布公司内幕信息,
防止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发现有关信息可能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应当通知有关人员立即删除信息,并及时报告北交
所。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尽量控制该信息的知情范围。如果该事
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
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
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根据北
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报送。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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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事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
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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