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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丰光精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2-03-09  

                         证券代码:430510          证券简称:丰光精密           公告编号:2022-023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管理制度>名称及修订其内容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后的制度名称为《防止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行为,保证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相关业务规则、《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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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本制度所称的实际控制人,
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
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
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公司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
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
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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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按照《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
决策程序,以充分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青
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调查、审批程
序并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章 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
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防范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作为公司内部防止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
董事长任组长,成员包括相关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以及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防止公司资金占用的责任人
(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业
务和资金往来时,相关责任人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非法占用。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应协助总经理加
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
业务和资金往来,财务总监应定期向防范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报告公司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一旦
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非法占用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的公
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所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
偿占用的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
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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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
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
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
避投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
关系占用公司资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由公司视情节
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防范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防范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实施协助或纵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
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并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
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为准。
       第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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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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