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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丰光精密: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03-25  

                        证券代码:430510          证券简称:丰光精密          公告编号:2022-035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9,848,814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70200727827228T。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丰光精密,证券代码为:430510。
    第三条 公司中文名称: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1
    英文名称:QINGDAO FENGGUANG PRECISION MACHINERY CO., LTD
    公司住所:青岛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太湖路 2 号
    邮政编码:266300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1,581,378 元。
    第四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我们对管理和品质不懈的追求,采用先进的
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为客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成为客户值得信赖的发
展伙伴,实现股东利益、员工利益,最终贡献于社会。
    第十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精密轴承及各种电机轴的制造,各
种精密机械零部件的加工、组装;铝合金部件及锌合金部件压铸成型及加工,金
属制品模具设计、制造。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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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13 日出
具的(2013)汇所审字第 3-0101 号《审计报告》,以 2013 年 8 月 31 日为基准
日,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 128,392,245.60 元,按 1:0.9132 的折股比例折为
11,725 万股。公司发起人按照原各自所持青岛丰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比
例,以各自在青岛丰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所折合的股
份公司股本。
      发起人名称、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青岛丰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207.5            70%

  2     光洋技研株式会社                      1,758.75           15%

  3     青岛鼎盛全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172.5            10%

  4     伊藤嘉昭                               586.25            5%

总计    ——                                   11,725           100%
      第十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1,581,378 元,股份总数为 131,581,378
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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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原股东对新发行的股份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融资额低于一亿元
且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以下简称“授权发行”),该项授权
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
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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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北交所对股票限售期另有限制性规定的,需遵从相关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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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6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
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或其他资源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7
应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
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和公司其
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三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以下情形的,


                                   8
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六)对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除前述需由股东大会
审批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9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
确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
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
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10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北交所备案。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交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照本章程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董事
会、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11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15:00,并不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15: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12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当在公
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所有在股权登记日登记于股东名册的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13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五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14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第六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
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北交所报告。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除累积投票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1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在《证券法》规定
的期限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进行。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
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
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的,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表决。关联股
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
应的决议;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无效。
    根据北交所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免于按照关联
交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交易的,公司应遵照执行。
    第七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17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文件。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
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
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
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表决程序
如下:
    (一)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
等的投票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或数位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三)投票结束后,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
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四)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
序将造成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情况时,应对导致前
述情况的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重新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五)如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取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人数
低于拟选聘人数情形的,则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
举。


                                   18
    (六)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新任董事
或监事人数达不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则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
且董事会应在五天内开会,再次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并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仍然有
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
时方开始就任。
    (七)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非独立董事分别选举并按照累积投
票方式计算票数。
    第七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
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19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选举该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20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
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
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九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股东大会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 本人提出辞职;
    (二) 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 不能履行职责;
    (四) 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21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九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22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
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
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
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更换。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拟辞职董事
仍应当继续履行董事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


                                   23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
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持续期间不少于 1 年。
    第九十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九十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北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有关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设董事长 1 名。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24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
应当制定相关决策制度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审查和决策程序进行规定,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发生的各项重大交易决策权限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
交所相关业务规则、《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六)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制定相


                                    25
关制度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
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
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 以上独立董事、1/3 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由专人送出、特快专
递、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还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
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26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会议分为现场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召开以及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并表决。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董
事会秘书 1 名,前述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四条(四)、(五)、(六)


                                  27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
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
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雇;
    (九) 根据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财
务支出款项;
    (十) 根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有关内控制度,决定公司有关对外
投资等非关联交易事项,签署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类
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固定资产投资、设备采
购合同等);
    (十一) 签发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28
    (十二) 董事会闭会期间,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贷款、投资或资产处置
等事宜,并同时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上述投资或资产处置涉及关联
交易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
    (十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五)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下列情
况除外:
    (一)董事会秘书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
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于辞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总经理
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的职权由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
    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董事会秘书工作细


                                  29
则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
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
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


                                  30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监事职责。发生上述
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
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
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交
所和本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
事 1 名。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31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发出会议通知。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
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分
为现场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召开以及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
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2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及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
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33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权益分派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如采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
的分配利润方式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20%,具体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同时实现如下条件时,应积极进行现金分红:
    (一) 当年合并报表后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
    (二) 当年合并报表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
    (三) 当年合并报表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每股收益不低于
人民币 0.1 元;
    (四) 审计机构对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单独进行
股票股利分配。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
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六十条 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向股东大会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对


                                  34
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可以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四条 如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特快专递方式送出;
    (三) 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 以电话方式发出;
    (六) 以公告方式进行;


                                    35
    (七)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
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在法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传
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通知召开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传
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通知召开监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特快专递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的,以电脑或传真机上记录的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北交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36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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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38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涉及商业机密、行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除外);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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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方式主要有:
    (一) 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二)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邮件向公司询
问、了解情况,公司也可以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邮箱地址如有变更,
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三) 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四) 努力创造条件便于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五)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
    第二百条 若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公司应当积极与投资者联系,双
方秉承善意努力自行协商解决;经双方一致同意,还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按照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提
起仲裁。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〇一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40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纠纷提交至中国
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具有终局效力。
    第二百〇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
规则作为本章程附件。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余”、“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
同。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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