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10-10-18
股票简称:浦发银行 证券代码:600000 编号:2010-02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278 号)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2,869,764,833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3.75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199,464,245.32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
具安永华明(2010)验字第60468058_B03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联席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开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公司2010 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海通证券、国泰君安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人,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海通证券与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2
四、联席保荐人发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10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