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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浦发银行: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3-05-26  

						股票简称:浦发银行       股票代码:600000            编号:临 2013-01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方式,扣税前每股派发 0.55
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 0.5225 元,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每股派发 0.495 元。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5 月 31 日(星期五)
   ●除权除息日:2013 年 6 月 3 日(星期一)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6 月 7 日(星期五)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 2013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3 年 5 月 17 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3 年 5 月 3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 2012 年末总股本 18,653,471,415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0,259,409,278.25 元。


    三、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5 月 31 日(星期五)
    除权除息日:2013 年 6 月 3 日(星期一)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6 月 7 日(星期五)


    四、派发红利对象
    截止 2013 年 5 月 3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
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5225 元。如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股东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公司委托
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
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
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按 10%的税率代扣
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95 元。如果 QFII 股东
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3、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A
股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5元。
    4、公司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
记结算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电话:(021)63611226   (021)61618888 转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