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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浦发银行: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03-17  

						A 股代码:600000          A 股简称:浦发银行             编号:临 2015-009
优先股代码:360003        优先股简称:浦发优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联席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订了《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第二期)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关于浦发银行发
行优先股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4]564 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核
准 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1234 号)核准,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 亿股优先股,采用分次发
行方式。2014 年首期发行数量为 1.5 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959,830,000 元。本公司已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刊登首期发行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
告》。
    本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完成了第二期优先股发行工作,发行数量为 1.5
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14,960,630,000 元。截至 2015 年 3 月 12 日止,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
已收到本期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 14,964,000,000 元(已扣除部分发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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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000,000 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 3,370,000 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第二期)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普
华永道中天验字[2015]第 179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日常
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七十九号 上市公司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的公告》(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15 年 3 月 13 日,公司与联
席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协议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本期发行优先股的募集资金进行存储,账
号为 99010133150050178。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开设本期优先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期优先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中信证券、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联席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按月(每月 5 日前)向联席保荐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联席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资金的支出凭证。
    (五)公司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时,联席保荐人有权要求公
司改正并配合联席保荐人调查募集资金专户。
    (六)联席保荐人发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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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七)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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