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7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刊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满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在上海市莲花路 1688 号(近田 林路)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5,818,437,80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892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关于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811,879,73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85%;反对:6,558,07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5%;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67,590,467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04%;反对:6,558,07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96%;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证券的种类 表决结果: 同意:15,789,054,7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29,383,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5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44,765,49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38%;反对:29,383,0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62%;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2 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 同意:15,789,054,7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29,383,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5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44,765,49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38%;反对:29,383,0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62%;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 同意:15,789,054,7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29,383,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5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44,765,49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38%;反对:29,383,0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62%;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4 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 同意:15,789,054,7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29,383,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5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44,765,49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38%;反对:29,383,0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62%;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5 债券利率 表决结果: 同意:15,789,054,7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29,383,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5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44,765,49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38%;反对:29,383,0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62%;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6 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结果: 同意:15,789,054,7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29,383,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5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44,765,49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38%;反对:29,383,0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62%;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7 转股期限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15,789,054,7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29,383,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5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44,765,49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38%;反对:29,383,0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62%;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表决结果: 同意:15,789,054,7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29,383,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5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44,765,49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38%;反对:29,383,0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62%;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表决结果: 同意:15,788,974,5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37%;反对:29,463,2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6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44,685,26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93%;反对:29,463,2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07%;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0 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表决结果: 同意:15,789,054,7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29,383,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5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44,765,49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8.3438%;反对:29,383,0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62%;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1 赎回条款 表决结果: 同意:15,789,054,7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29,383,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5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44,765,49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38%;反对:29,383,0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62%;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2 回售条款 表决结果: 同意:15,789,054,7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29,383,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5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44,765,49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38%;反对:29,383,0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62%;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表决结果: 同意:15,789,054,7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29,383,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5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44,765,49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38%;反对:29,383,0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62%;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 同意:15,789,054,7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29,383,050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5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44,765,49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38%;反对:29,383,0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62%;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 同意:15,789,054,7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29,383,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5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44,765,49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38%;反对:29,383,0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62%;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 同意:15,789,054,7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29,383,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5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44,765,49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38%;反对:29,383,0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62%;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 同意:15,789,054,7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29,383,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5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44,765,49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38%;反对:29,383,0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62%;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18 担保事项 表决结果: 同意:15,789,054,7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29,383,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5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44,765,49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38%;反对:29,383,0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62%;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9 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 同意:15,789,054,7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29,383,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5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44,765,49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38%;反对:29,383,0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62%;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789,054,7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29,383,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5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44,765,49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38%;反对:29,383,0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62%;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789,054,7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29,383,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5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44,765,49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38%;反对:29,383,0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62%;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789,054,7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29,281,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51%;弃权:10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44,765,49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38%;反对:29,281,0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04%;弃权:102,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789,054,6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29,281,19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51%;弃权:10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44,765,347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38%;反对:29,281,19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04%;弃权:102,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7、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789,054,7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29,281,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51%;弃权:10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7%。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44,765,49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38%;反对:29,281,0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04%;弃权:102,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8、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的相关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790,174,75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213%;反对:27,766,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55%;弃权:497,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745,885,49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70%;反对:27,766,0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50%;弃权:497,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