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6-04
证券代码:600000 证券简称:浦发银行 公告编号:2019-025
优先股代码:360003 360008 优先股简称:浦发优 1 浦发优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3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6/10 - 2019/6/11 2019/6/1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24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9,352,080,39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3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273,228,138.95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6/10 - 2019/6/11 2019/6/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普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
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普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相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的,股息红利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
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普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将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31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15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
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
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普通股的投资者,其股
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5 元。对于其他非居
民企业股东,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3611226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