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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浦发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12-1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促进董事会秘书
履职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
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事机构,董事会办事机构是由董事会
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
工作十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
    (二)应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专
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
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监管机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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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曾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监管机构认定不
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任
职资格须经过中国银保监会的核准。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应聘任 1-2 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
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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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后果
严重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离任
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
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
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聘任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负责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资本市
场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推动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落实董事会审议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履行党委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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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和
会议文件、会议决议向监管机构的报备工作;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
程序,并掌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
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
推动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八条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
    (一)完善公司投资者管理工作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良性互动;
    (二)确定与投资者交流策略,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树立
公司在资本市场良好形象;
    (三)促进公司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
公司整体价值。
    第十九条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利润分配等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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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二十条     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规划,协助筹划或者实
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二十一条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提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
履职行为。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各部门、各分行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未公开重大信息。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达到公司信息披露标
准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行长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
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
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
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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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
《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会秘书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在公司的
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实施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均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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