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机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3-12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
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5
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监事会秘书室协助董事
会秘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内
幕信息内部汇报责任人,需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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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
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
(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
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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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涉及公司下属各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上述范围内的信息属于上述主体的内幕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交易的,应按照《证
券法》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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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
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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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5 号指
引》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和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按要求及时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送交公司
董监事会秘书室,该表格由董监事会秘书室按信息登记监管要求
制作、分发及回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
幕信息、知悉途径及方式、时间、保密条款等。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
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
策方式等,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有前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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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上述主体在知悉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内
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配
合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涉及公司并对
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管理工作,自获悉内
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并尽快报公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完整提供或
补充有关信息。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
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
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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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
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
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记备案情况等进行报备;报告
期内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应在公
司披露年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的
问责措施、违规收益追缴情况、董事会秘书督导责任的履行情况
以及公司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向证券交易所和广东证监局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
负有保密义务,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必要时公司可以向内幕
信息知情人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将有关事项告知内幕信息
知情人。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
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
善保管,不得借予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
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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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第二十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等制度的
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
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保密义务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公司核实后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
局。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
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
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
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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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5
号指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
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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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姓名(自然 所在单位与
所在单位 身份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
序号 人,法人、 上市公司的 职务/岗位 证券账户 登记人
/部门 件号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政府部门) 关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报送日期:年 月 日
注:1.公司可根据监管要求增减内容。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
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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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白云机场 公司代码:600004
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阶段:
时间期间:
参与决策人员名单:
其他知情人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
知情人签名: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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