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机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2-03-30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的对外担保管理行为,降低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
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
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白云国
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其
他企业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质押、抵押、留置等多种形
式,当被担保方不能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公司将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办法
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
公司)。具体种类包括贷款担保、开立信用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保函等提供的担保,以及出具的其他具有担保承诺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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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指的担保,不包括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
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
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
《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
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
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的除外。
第六条 分公司未经公司审批授权,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循诚信合法、平等互利、安全
审慎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产权关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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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五)公司为其前次担保,没有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
情形;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不得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合并报表范围
外的参股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原则上不得对控股子公司超股比
担保;
(八)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九)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十)不得对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监
管机构禁止担保事项提供担保。
经本办法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
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
保。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
被担保方提出申请。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
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有关制度,指定
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
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按照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有关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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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拒绝违反制度使用印章的要求。公司印章保管或者使用出现异
常的,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
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
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
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
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
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由此产生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主要为财务部,
其他职能部门协助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被担保方向公司报送担保申请,应将与担保事项相关
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方的基本资料、最新的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二)被担保方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
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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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
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
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如适用);
(七)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材料均须加盖被担保方公章。
第十六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方担保申请后,由公司财务部牵头进
行初步审核,主要为:财务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偿
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估,对该项担保财务风险进行分析;法律与
董事会事务部协助做好被担保方的背景调查、法律风险预测,对该担
保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财务部根据初步审核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
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
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
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针对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
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并及时披露。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
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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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其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除第十七条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
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
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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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
被担保企业风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
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
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由财务部门负
责反担保的具体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跟踪监督及持续风险管理)。
公司应当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
性。
第二十六条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
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并经法律与董事会事务部审查。担保合
同中应当明确: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 7 日内报送公
司财务部登记备案。财务部需建立担保台帐,对合同订立、履行、变
更等做好记录,以备后续评估与核实,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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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担
保相关资料的归档参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上市
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
披露核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 已经依照本办法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担保事项,在
获得批准后 30 日内未签订相关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担
保手续的,视为新的担保事项,须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
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持续关注被担
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
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
的应对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的偿还债务能
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公司应制定应急方案。
第三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
担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
保人追偿。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及时偿还公司对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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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
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按
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参与公司所提供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
有责任及时将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告,并提供所有担
保文件、情况说明、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
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总额。
第三十七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
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
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信息,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
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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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
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
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全体股东、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参与决议的股东、
董事应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严重损失依法承担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股东、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
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
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并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办法向
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
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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