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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白云机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2-03-30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股份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股份公司捐赠事项的管理,

更好履行股份公司的社会责任,维护股东及员工利益,树立良好公众

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广东省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管理部门、分公司、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纳入股份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

(以下简称“下属单位”)。受托管理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股份公司自愿无偿将有权

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

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股份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


                                                        - 1 -
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

之外,股份公司对外捐赠原则上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

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

摊派性捐赠,股份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二)自愿无偿原则。股份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

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

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三)严格控制原则。股份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

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金额。

如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

大幅减少时,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

或者捐赠行为影响股份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

支出。

    (四)统一管理原则。股份公司对下属单位对外捐赠实施统一管

理,下属单位未经股份公司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五)权责清晰原则。不得将股份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

外捐赠,股份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股份公司自身正当的

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六)程序规范原则。股份公司对外捐赠应纳入年度全面预算管
理,细化支出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捐赠项目实际
支出时,应逐笔审核,规范审批流程,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除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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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的救济性捐赠外,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前,股份公司
或个人不得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

为决策和股份公司声誉。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五条 对外捐赠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

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的救济性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和

统一战线事业的其他捐赠。

    第六条 股份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

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

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

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

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

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社会公共治安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七条 股份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
的赞助支出,视同对外捐赠,按照本办法从严管理和控制。股份公司

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有偿提供给被赞助人,要求被赞助人采取一定
形式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等行为,不属于对外捐赠,不适用
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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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应为股份公司具有

处分权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财

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一)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
    (二)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三)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四)国家财政拨款;
    (五)受托代管财产;

    (六)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
    (七)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八)变质、残损(具有使用价值的除外)、过期报废的商品物

资;
    (九)拥有的知识产权。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


    第九条 股份公司对外捐赠须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明确每项

捐赠实施的具体负责人,并建立工作台账。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实施

对外捐赠,违规捐赠造成资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经营的;

    (二)与受赠对象在经营、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或重大

影响,或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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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受赠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以及前述人员所有、实际控制或者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或组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对外捐赠总额实行限额管理,除省委省政府

统一部署的救济性捐赠、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任务外,股份公司净资

产(指股份公司上年末合并报表净资产,下同)小于 100 亿元时,年

度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 100 万元;净资产在 100 亿元至

500 亿元之间时,年度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 200 万元;

净资产大于 500 亿元时,年度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应于每年年初编制本股份公司年度对外捐赠

预算,明确对外捐赠项目、方案及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捐赠总额限

制要求,确需突破以上限额的,应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的

前提下,需对捐赠的必要性、重要性作详细分析后,将超额对外捐赠

事项逐项提交股份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经股份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和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相关制度规定报上级审批。

    对外捐赠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因国家、省、市的政

策要求或工作部署,需突破年度预算的,经股份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经股份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相关制度规定报上

级审批。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对外捐赠均属大额资金支出,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股份公司本部及下属单位的对外捐赠由股份公司董事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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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会、董事会审批后,按相关制度规定报上级审批。除省委省政府统

一部署的救济性捐赠、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任务外,单项对外捐赠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还需经股份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一)单笔金额(价值)高于人民币 30 万元(不含);

    (二)对同一受赠对象的年度累计捐赠金额高于人民币 50 万元

(不含);

    (三)年度预算外捐赠、年度预算外赞助;

    (四)超过广东省国资委规定的年度对外捐赠额度。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对外捐赠不得违反规定化整为零,同一捐赠

事项需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期捐赠的、同一捐赠主体和目的而捐赠对

象不同的、同一捐赠对象由股份公司及下属单位共同捐赠的,捐赠规

模均按汇总捐赠金额管理。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对外捐赠由办公室履行归口管理职责,对外

捐赠时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交捐赠报告,股份公司办公室对捐赠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及报告的完整性出具审核意见,财务部就

捐赠支出对股份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出具审核意见后,报

分管领导审核,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履行后续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捐赠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

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捐赠财

产交接程序。

    第十七条 下属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在完成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向

股份公司办公室申请,由股份公司办公室参照上述程序提交决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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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账簿

登记,报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取得受赠方出

具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

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

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股份公司法定负责人审批的

捐赠报告确认。

    第二十条 股份公司审计与监事工作部应当对股份公司对外捐赠

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股份公司内部议事

规则执行,杜绝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内容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

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

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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