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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风汽车: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2-06-01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风汽车

股票代码:60000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 10 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2 年 5 月 31 日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章程、协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东风汽车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
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风
汽车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
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核准或不予禁止决定,并经上交所出具协议转让合规
确认意见后,方可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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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     录 ........................................................................................................................... 3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 5%的情况 ................................................................................................................ 6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7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 8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8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东风汽车股份的限制情况及其他安排 ................................. 16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 17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8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9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1
附表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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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释       义

     在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指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东风汽车/上市公司       指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东风集团/受让方         指   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风有
                        指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限/转让方
                             东风有限将其持有的东风汽车 598,000,000 股股份(占东风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股份
                        指   汽车总股本的 29.90%)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东风集
转让/本次交易
                             团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东风集团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签署的《东
《股份转让协议》        指   风汽车有限公司与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风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说明: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
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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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000717869088Q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成立日期                      2003 年 5 月 20 日
注册地址/通讯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 10 号
法定代表人                    竺延风
注册资本                      1,670,000 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                      2003 年 5 月 20 日至 2053 年 5 月 19 日
                              全系列乘用车和商用车、发动机、汽车零部件、机械、铸锻件、
                              粉末冶金产品、机电设备、工具和模具的开发、设计、制造和销
                              售;新能源汽车及其零部件的开发、设计、制造和销售;作为日
                              产品牌进口汽车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总经销商、进口并在国内批发
经营范围                      日产品牌进口汽车及其相关零部件、备件及装饰件,并提供相应
                              的售后服务;对工程建筑项目实施组织管理;与本公司经营项目
                              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物流服务和售后服务;
                              进出口业务;其他服务贸易(含保险代理、旧车置换、金融服务)
                              等。
                              东风集团持股 50%
股东情况
                              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5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长期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居住地      者地区的居留权
      竺延风            男             董事长         中国     武汉             否
       杨青             男              董事          中国     武汉             否
       乔阳             男              董事          中国     武汉             否
       陈昊             男      董事兼执行副总裁      中国     武汉             否
    山崎庄平            男         董事兼总裁         日本     武汉             是
      内田诚            男              董事          日本     日本             是
阿施瓦尼古普塔          男              董事          印度     日本             是
    星野朝子            女              董事          日本     日本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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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拥有东风汽车股份外,持有境内、
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东风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
司 99.9%股权,东风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境内上市公司东风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东风科技”,股票代码 600081)76.67%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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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东风集团将商用车业务作为未来战略发展的重点之一,东风有限未来将聚焦
于东风日产、东风启辰与东风英菲尼迪的乘用车业务。2013 年,东风有限将中
重型商用车业务整体出售给东风集团,剥离了中重型商用车业务。本次交易是东
风有限进一步调整业务布局、聚焦乘用车业务的重要举措。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的计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东风集团将按照《收
购办法》通过部分要约收购的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要约收购股份数量
为 502,000,000 股(约占东风汽车总股本的 25.10%)。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申报预
受要约,以接受东风集团要约的方式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及上述《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
通过接受要约方式的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
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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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东风汽车 1,202,000,000 股股份,均
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东风汽车总股本的 60.10%。

     2022 年 5 月 3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东风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拟将其持有的 598,000,000 股东风汽车股份(占东风汽车总股本的 29.90%),以
5.6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东风集团,本次交易总价款为 3,348,800,000 元人民币。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东风汽车 604,000,000 股股份,占东
风汽车总股本的 30.2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东风集团持有东风汽车股份的情
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东风有限                  1,202,000,000          60.10%   604,000,000          30.20%
东风集团                       -                 -        598,000,000          29.90%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东风集团将按照《收
购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东风汽车除东风集团以外的全体股东发出不可撤销的《要
约收购报告书》,进行部分要约收购,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 502,000,000 股(占东
风汽车总股本的 25.10%)。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以其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全部股
份有效申报预受要约,以接受东风集团要约的方式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2 年 5 月 3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东风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签署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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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转让方):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2 年 5 月 30 日

     签署地点:湖北省武汉市

     (二)合同主要内容

     1、标的股份数量

     (1)受限于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59,800
万股股份(于签署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9%)及其对应的全部股东权益转让
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双方同意,若在过渡期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
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价格均相应调整,转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相应派送的股份
作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一并过户予受让方,但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总价不
发生变化。除上市公司实施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已审议通过的《2021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项下现金分红外,若上市公司于过渡期内以现金形式向股东进行分
红,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但标的股份的每股价格将扣除每股分
红金额,标的股份转让总价相应调减。上市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已审议
通过的《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项下现金分红在过渡期内支付不影响标的股
份的转让总价。

     2、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及先决条件

     (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5.6 元。

     (2)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转让总价为人民币叁拾叁亿肆仟捌佰捌拾
万元(RMB 3,348,800,000 元)。

     (3)双方同意,受让方应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三(3)个交易日
内一次性向以受让方名义在双方共同指定的银行设立的资金共管账户支付全部
转让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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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让方就本次交易收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

     2)受让方就本次交易收到反垄断执法机构批准或豁免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
文件;

     3)受让方收到交易所出具的流通股协议转让确认函。

     (4)双方应密切合作并尽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及时
通知、善意协商及回复监管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以及根据监管机构的
要求做相应合理的调整或修改),促成本次交易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交易所
和中登公司确认,完整履行相应的先决条件所列事宜,以使本协议尽快生效及先
决条件尽快成就。

     第 2 条第(3)项第 1)款与第 2)款所列审批事项应由受让方牵头办理,转
让方应及时提供合理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信息或材料。受让方应在本
协议签署后尽快且不得晚于本协议签署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及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关于本次交易的申报或申请。

     如果监管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提出意见或修改要求,除非经双方书面同意进行
修改,本次协议转让和本次要约收购的条款条件不得偏离本协议的相关约定。

     (5)为设立共管账户之目的,双方同意应在本协议签署后二十(20)个工
作日内确定共管银行,并与其签署共管账户协议。

     (6)一旦第 2 条第(3)项第 1)款至第(3)项第 3)款中的任何一项先决
条件被满足,则受让方应于收到该条件成就的相关文件之日书面通知转让方,并
提供证明相关条件满足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7)若由于任何一方未善意履行或未尽商业合理努力促使任何先决条件得
到满足而导致该先决条件未被满足,则该方不得以该先决条件未满足作为依据要
求终止本协议或免于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或责任。

     3、标的股份的过户

     (1)在本次交易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批
准或豁免审查决定(以两者更晚发生者为准)后的三(3)个交易日内,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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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应当共同向交易所提交流通股协议转让确认申请文件;在收到交易所出具
的流通股协议转让确认后三(3)个交易日内,在受让方已向共管账户支付全部
转让总价后,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共同向中登公司提交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申请
文件,后续双方共同配合尽快取得中登公司的股权过户确认文件,完成标的股份
的过户手续。

     (2)标的股份交割

     中登公司出具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确认书或在标的股份登记在受让方的证券
账户内(以两者较早者为准),视为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在完成标的股份交割
的当日,双方应立即向共管银行发出书面指令将转让总价从共管账户支付至转让
方的指定账户。在标的股份完成交割并且转让方指定账户收到标的股份转让总价
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
益权,并且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
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4、部分要约收购

     (1)作为本次交易的一部分,受让方应在标的股份交割日后五(5)日内,
按照《收购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向除受让方以外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不
可撤销的《要约收购报告书》,进行部分要约收购,其中:

     1)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上市公司的 50,200 万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5.1%;

     2)本次要约收购价格等于本次协议转让的每股价格(即每股人民币 5.6 元,
除非按照第 1 条第(2)项的约定调整);

     3)要约收购期间为 30 个日历日;

     4)除标的股份的交割外,要约收购的完成不附带其它条件;

     5)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

     (2)为本次要约收购之目的,双方应按照《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协议签署后三(3)个日历日内,受让方应当发布关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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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并同时向中登公司办理履约保证的相关手
续。

       (3)转让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承诺,在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发出部分收
购要约后,转让方应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载明的期限内以其届时持有的上市
公司的全部股份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
全部股份临时托管于中登公司)。除非受让方发出的部分要约失效、变更或被受
让方撤销或根据交易所、中登公司要求,转让方不得撤回其预受要约。

       (4)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转让方应根据受让方要求积极提供要
约收购所需的各项支持与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受让方发出的要约、促使并推
动召开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受让方要约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
的议案。

       (5)转让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承诺,其拥有就其所持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
接受要约的全部权力和权限;自本协议签署日起,其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上市公
司普通股或任何其他类别的股份的任何要约或与任何其他实体就上市公司股份
的要约进行任何提议、征求或讨论;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要约收购事项实施完毕,
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除接受受让方要约外,其不得出售、质押或授予任何
购股权或其他权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任何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得额
外收购或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同时不得订立任何协议或安排或允许与任何人有条
件或无条件地承担任何义务执行本条项下禁止的任何行为。

       (6)若受让方未能按照第 4 条第(1)项的约定发出《要约收购报告书》,
或者在发出《要约收购报告书》后未经转让方同意撤销或终止本次要约收购(但
应交易所、中登公司要求的撤销或终止除外),受让方应一次性向转让方支付人
民币 5,000 万元作为违约金。若转让方未能按照第 4 条第(3)项的约定接受要
约或未遵守第 4 条第(5)项承诺,转让方应一次性向受让方支付人民币 5,000
万元作为违约金。如任何一方因对方的前述违约所遭受的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
则违约金金额应调整为违约方遭受的损失全额。

       (7)在收购要约期限内,未经转让方事先同意,受让方不得变更或撤销收
购要约条款或条件。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完成,受让方不得通过除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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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方式外的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要约收购报
告书》公告后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受让方不得卖出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
份,也不得采取要约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上市公司的股份。

     5、上市公司的治理

     (1)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
的合理期间内,受让方将行使股东权利,有权提议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换届)议案、监事会改组(换届)的议案及公司章程
及相关制度文件的修改议案(如需)。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进行调整,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限度内,尽合理努力促使其推荐至上市公司
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配合召开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上就前述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转让方应在股东大会上对受让方提名人选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议案以及修
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的议案投赞成票。具体如下:

     1)双方同意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9 人组成,董
事长担任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独立董事 3 名。在本次
交易完成后,如果转让方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高于 5%(含本数),则转让方有
权推荐 1 名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董事长由受让方提名的董事担任。在一方提名
或推荐人员无法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下,另一方承诺在股东大会上对另一方
提名的人选担任董事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上市公司新一届董事会产生需按法律
法规、有关监管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程序。

     2)双方对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进行改组,上市公司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受让
方有权推荐 2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在经股东大选举产生后与 1 名职工监事
共同组成新一届监事会。在受让方提名监事候选人无法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
下,转让方应在股东大会上对受让方提名的人选担任监事的议案投赞成票。上市
公司新一届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产生需按法律法规、有关监管规则和上市公司
章程履行必要的程序。

     (2)在本次交易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批
准或豁免审查决定后(以两者更晚发生者为准)的十(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
撤回派遣至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总经理由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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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推荐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产生;副总经理由受让方推荐,经总经理提名并
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由受让方推荐,经总
经理提名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

     (3)上市公司若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适当修改以与证券及国资监管要求相
衔接的,双方应提供合理配合。

     (4)各方同意,在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尽合理努力保持上市公司现有董事
会、监事会、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第 5 条第(2)项所述派遣人员除外)
的稳定。

     6、过渡期

     (1)在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对标的股份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标
的股份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保证不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新增的权利限制;合理、
谨慎地管理标的股份,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价值减损的
行为(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标的股份市场价格波动除外)。

     (2)在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当对上市公司尽善良管理义务,应促使上市公
司及其子公司在重大方面以符合法律法规和过往良好经营惯例的方式保持正常
运营,不从事任何可能导致其从事主营业务所必需的现有许可、资质发生变更或
无效、失效、被撤销的行为,但相关许可、资质因期限届满而上市公司及其子公
司基于合理商业考量决定不续期或非因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自身原因而无法续
期的除外;促使上市公司维持良好的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和声誉,维持与政府主
管部门、管理层、员工、供应商、客户的关系,合法经营。

     (3)在过渡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已事先披露的外,未经受让方事
先书面同意,转让方承诺促使上市公司在过渡期内不会发生下列情况:

     1)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筹划或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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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停止经营业务、变更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扩
张非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业务。

     4)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任何出售、转让、抵
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一期上市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资产(含无形资产)。

     5)进行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股权或资产相关的重大收购、兼并、
资本重组,或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重大交易达成任何协议。

     6)促使或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分红等导致
标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情形。

     7、避免同业竞争

     (1)转让方保证,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3 年内,除非取
得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在中国从事或帮助他
人从事与上市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所开展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转让
方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股份除外)。为避免疑义,本条不限制转让方继续从事在
本协议签署日其现有的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但不能扩大或
新增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

     (2)转让方保证,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3 年内,转让方
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诱使或鼓励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
(转让方或其关联公司对上市公司派遣人员除外)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解
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8、协议的生效、修改及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具体指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之日起成立,第 2 条之第(4)项、第(5)项、费用及税费、通知、保密和信息
披露、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不可抗力、协议的生效、修改及终止等条款自本
协议签署日起生效,本协议其他条款自本次交易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
核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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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
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3)在过渡期内,一方如发生任何可能对本次协议转让或对标的股份有重
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可协商相应修改本
协议。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终止:

     1)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2)如第 8 条第(1)项约定的生效条件自本协议签署日起四(4)个月内或
双方另行约定的更长期间未能得到满足的,或本次协议转让的先决条件自本协议
签署日起八(8)个月内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更长期间未能全部得到满足的,则任
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在双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前提下,
如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交易所、中登公司等外部审批机
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生效的或履行的,双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协议
所支付之费用,且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生效条件不成就的原因是因一方
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承诺、约定或义务,则该方不享有本条约定的终止本协议的
权利,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法向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如本协议一方实质性违反本协议,致使另一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目的
无法实现,且违约方未能在收到守约方书面通知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内采取
补救措施消除对守约方的不利影响,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并
要求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东风汽车股份的限制情况及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东风汽车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股份权属完整、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查封、冻结等情形,亦不存
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涉及的未来东风集团将对东风汽车股东发
出要约、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要约的安排外,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其他附加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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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
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核准或不予禁止决定,并经上交所出具
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后,方可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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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东
风汽车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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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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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股份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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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2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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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2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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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湖北省襄阳市

股票简称               东风汽车                             股票代码
                                                                               60000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
                                                            册地             发区东风大道 10 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否 □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东                                                          控制人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股票种类: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        1,202,000,000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持股比例:        60.10%
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股票种类: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 持股数量:        604,000,000
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 持股比例:        30.20%
例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时间:        2022 年 5 月 30 日
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方式:        协议转让
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是 □              否√
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              否√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是 □               否√
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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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是 □      否√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是□       否√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 √       否□
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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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2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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