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 作为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首 创股份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 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34 号)文核准,首创股份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864,834,083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3.11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689,633,998.13 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 29,585,973.98 元后的募集资 金为人民币 2,660,048,024.15 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号中。另扣除本次发行直接相关费用 2,286,483.41 元 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57,761,540.74 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致同验字(2018)第 110ZC0268 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北京首创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三次修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 金总额不超过 268,963.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下列项目: 总投资(万 拟使用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主体 元) 额(万元) 一、污水处理项目 浙江省嵊新污水处理厂 1 绍兴市首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36,000.00 9,720.00 二期扩建PPP项目 山东省临沂市中心城区 2 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 临沂首创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47,373.20 5,601.40 目 二、供水类项目 收购河北华冠环保科技 3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73,927.00 73,927.00 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 广东省茂名市水东湾城 4 茂名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115,368.78 57,726.00 区引罗供水工程PPP项目 四川省广元市白龙水厂 5 广元首创水务有限公司 45,323.00 41,300.00 BOT项目 三、其他 6 补充流动资金 80,689.00 80,689.00 合计 398,680.98 268,963.40 三、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募集资金置换基准日),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 214,118.54 万元,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额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浙江省嵊新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 PPP 项目 9,720.00 9,720.00 山东省临沂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 5,601.40 5,601.40 收购河北华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项目 73,927.00 52,620.00 广东省茂名市水东湾城区引罗供水工程 PPP 项目 57,726.00 47,948.02 四川省广元市白龙水厂 BOT 项目 41,300.00 17,540.12 补充流动资金 80,689.00 80,689.00 合 计 268,963.40 214,118.54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 214,118.54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本次置换时 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四、 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认为: 首创股份公司编制的截至2018年10月31日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中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 2018年11月12日,首创股份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首创股份七 届监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 自筹资金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 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五、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首创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自筹 资金事项,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 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并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实施上述事项无异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