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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创股份: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2018-12-15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作为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股份”或“公司”)的法
律顾问,应首创股份的要求,指派本所高原、冯晓月律师(以下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假定首创股份提交给本所
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
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度第十三次临时会


                                    1
议,决定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21
号新大都饭店 2 号楼 2212 会议室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首创股份董事会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网络投票系
统的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21 号
新大都饭店 2 号楼 2212 会议室召开了现场会议,同时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4 日 9:15—15:00。


    经审查,首创股份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
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 5 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首创股份核查确
认,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现场出席和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股份 2,629,514,63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46.2499%。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了股东大会。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
     本所律师认为,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董事会及上述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首创股份董事会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布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办理授信业务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内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
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当场公布了现场
会议的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

                                    3
台,本次会议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4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4 日 9:15—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对网络投票数据进行
了确认。


    (二)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关于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办理授信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2、《关于修订<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3,925,800        35.9136   6,999,921       64.0360   5,500         0.0504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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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首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首创股份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
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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