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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创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04-02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21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度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
现行《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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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二)要约方式;                    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

                                    2
化。



       二、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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