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机场: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11年6月)2011-06-08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11 年 6 月 8 日 五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
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
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
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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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为董事会秘
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
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上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上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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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
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
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
历;
(二)被推荐人(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等。
上交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
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
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
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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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
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
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
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
上交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
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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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
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
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完善与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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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股权管理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
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
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
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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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参加或列席,并
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
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
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
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
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
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
应当参加上交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原则上每两年
至少参加一次由上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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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被上交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参加上
交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管理办法》由上交所实
施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主动
向上交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
董事会秘书未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向上交所提交年度
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督促
董事会秘书提交。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
告书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内
个人履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参照上交所对董事会秘书的考核结
果,结合公司有关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
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
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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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
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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