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09 证券简称:上海机场 编号:临 2012-012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14 日向公司 提交临时提案,涉及调整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和第五届董事会 部分成员事项,经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审核,同意将该临时 提案相关内容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6 月 27 日在上海影城六楼第 3 放映厅召开。出席本次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2 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1,063,510,4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1911%,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大会;除公司监事董军女士因出 1 差未出席外,公司其余 4 名监事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总经 理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大会,大会由俞吾炎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逐项投票表决和累积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如下决议: (一)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同意股数 1,063,414,69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的 99.9910%,反对股数 4,830 股,弃权股数 90,941 股,获 得通过。 (二)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同意股数 1,063,414,69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的 99.9910%,反对股数 4,830 股,弃权股数 90,941 股,获 得通过。 (三)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同意股数 1,063,414,69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的 99.9910%,反对股数 4,830 股,弃权股数 90,941 股,获 得通过。 (四)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1 年度实现利润总额 19.44 亿元,实现净利润 14.99 亿元。 本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94.23 亿元。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 2011 年末总股本 2 1,926,958,448 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6 元(含税)。 该议案同意股数 1,063,402,69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的 99.9899%,反对股数 16,830 股,弃权股数 90,941 股, 获得通过。 (五)关于调整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部分成员的议案 1、同意于明洪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 以同意股数 1,063,391,99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89%,反对股数 4,830 股,弃权股数 113,641 股,获得 通过。 2. 增补选举王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以同意股数 1,063,328,96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29%,获得通过。 (六)关于调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部分成员的议案 1、同意俞吾炎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以同意股数 1,063,407,19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03%,反对股数 4,830 股,弃权股数 98,441 股,获得通 过。 2. 同意王芳俊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以同意股数 1,063,414,69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10%,反对股数 4,830 股,弃权股数 90,941 股,获得通 过。 3.增补选举王士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3 以同意股数 1,063,362,93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61%,获得通过。 4.增补选举于明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以同意股数 1,063,370,41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68%,获得通过。 (七)关于聘请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2012 年度审计费 用为 90 万元(含税)。 该议案同意股数 1,063,402,69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的 99.9899%,反对股数 4,830 股,弃权股数 102,941 股, 获得通过。 (八)关于聘请公司 2012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内控体系建设需要,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为公司 2012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2012 年度审计费用为 39.8 万元(含税)。 该议案同意股数 1,063,414,69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的 99.9910%,反对股数 4,830 股,弃权股数 90,941 股,获 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鲍方舟律师、王 媛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所的结论性意见为:公司 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