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网址:www.allbrightlaw.com.cn 二〇二二年六月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接受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徐浩勋律师、杨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 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业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法律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 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列席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年6月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2022年6月1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了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为积极配合和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关 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公 司于2022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了《上海国 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 的提示性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通讯方式,并公告 了以通讯方式参会股东的登记注册、会议接入等具体事项。 4、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6月30日下午13点30分通过通讯方式召开;网络投 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于2022年6月30日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结果均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合法有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3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202,517,30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2.4049 (%) 经本所律师远程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具有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 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远程验证,公司全体董事通过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全体监事通过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通讯方式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系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相关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表决,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3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202,517,30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2.4049 (%)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议案一:《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202,410,506 99.9911 61,600 0.0051 45,200 0.0038 A股 议案二:《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202,410,506 99.9911 61,600 0.0051 45,200 0.0038 A股 议案三:《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202,410,506 99.9911 61,600 0.0051 45,200 0.0038 A股 议案四:《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202,451,806 99.9946 61,500 0.0051 4,000 0.0003 A股 议案五:《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190,213,783 98.9769 12,256,423 1.0192 47,100 0.0039 A股 议案六:《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200,907,001 99.8661 1,604,405 0.1334 5,900 0.0005 A股 议案七:《关于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202,451,706 99.9945 61,600 0.0051 4,000 0.0004 A股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号 议 176,273,911 99.9629 61,500 0.0349 4,000 0.0022 2021 年度利润分配 案 方案 四 议 关于聘请公司 2022 164,035,888 93.0228 12,256,423 6.9505 47,100 0.0267 案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五 的议案 议 关于聘请公司 2022 174,729,106 99.0868 1,604,405 0.9098 5,900 0.0034 案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 六 机构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上述全部 议案获得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 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