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对尾矿库资源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审核报告2019-04-19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包钢集团对尾矿库资源 2018 年度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审核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审核报告
关于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尾矿库资源 2018
1-4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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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包钢集团
对尾矿库资源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审核报告
致同专字(2019)第 230ZA4492 号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股
份公司”)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
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的基础上,对后附的包钢股份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对尾矿库资源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业绩承诺实现
情况说明”)进行了专项审核。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7 号文)的有关规定,编制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包钢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包钢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业绩承诺实
现情况说明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合理确信业绩承诺实现
情况说明不存在重大错报。在审核工作中,我们结合 包钢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实
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
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经审核,我们认为,包钢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已按
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7 号文)
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包钢股份公司实际盈利数与控股股东对
公司尾矿库资源业绩承诺的差异情况。
本审核报告仅供包钢股份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O一九年 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