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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包钢股份:包钢股份担保管理办法2022-06-15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股份”或“公
司”)担保行为,加强担保业务的管理与控制,保障公司资产
安全,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证发〔2022〕1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钢股份及所属企业下设“全资
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
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
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指公司及子公司以信誉或自有
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向金融机构申请签发商业汇票和信用证所需缴纳的保
证金担保,因仓储、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正常业务发生
的留置担保,因采购业务发生的定金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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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
    第五条 本办法担保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包钢股份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行为实行统
一管理。
    未经包钢股份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
大会研究、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办理公司及子公司
的担保行为,无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相关文
件。


                 第二章   担保权限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不提供
抵押、质押方式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其直接控制的企业
应严格按照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若超股比担保,对超股比担保部分须提供足额且有变
现价值的反担保,反担保应由其他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
押、质押、保证等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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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其他股东或第三方不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
保,则被担保子公司须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全额反担
保,反担保应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除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无
股权关系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一条 严禁子公司对其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外的
无股权关系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二条 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
力的子公司或合营或联营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三级以下层级的子公司不得办理任何
形式的担保。
    公司的三级子公司是指二级公司出资成立的全资子公
司、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
司。
    第十四条 公司担保总规模(不含为公司债务的担
保)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子公司担保总规模(不含为公司债务的担保)原则上
不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第十五条 包钢股份对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业务实行预
算管理。
    年度担保计划包括包钢股份对本公司的担保、对子公
司的担保额度、对其它单位的担保,二级子公司其直接控
制的子公司的担保。年内原则上不再追加担保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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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提
供担保,对被担保方已提供担保的不再增加担保。
    (一)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
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
    (二)资产负债率超过 80%的;
    (三)已经停业的,明显不具备偿付能力的;
    (四)股东及其关联方欠付往来款,期限达 6 个月以
上的;
    (五)连续三年亏损,且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每年
下滑 5%以上的;
    (六)上一年度亏损,且未来扭亏无望的;
    (七)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八)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九)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
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十)其他不适合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三章   担保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职责
    审议批准公司下列担保行为: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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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包钢股份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职责
   (一)制订办法;
   (二)提出担保权限、审批程序及管理流程;
   (三)拟定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事项方案;
   (四)审议批准本条第三项以外的担保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层职责
    (一)拟定本办法;
    (二)拟定公司年度担保计划方案;
    (三)拟定年度担保计划外的追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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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
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
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
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
担保,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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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包钢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包钢股份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十六条 包钢股份向其合营或联营公司提供担保
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
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
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
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包钢股份应当及时披露,
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
度。
    第二十七条 包钢股份向其合营或联营公司进行担保
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公
司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
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
债等情况。
    前款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包钢股份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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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包钢股份向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
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
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包钢股份应当及时披露。
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
度。
    第二十九条 包钢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
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包钢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但包钢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
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十条 包钢股份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
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
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
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职责
    (一)修订、完善担保管理制度,规范担保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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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担保风险;
   (二)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担保事项进行评估;
   (三)制定年度担保计划;
   (四)编制年度担保计划外的追加担保方案;
   (五)受理子公司年度担保计划及日常担保业务;
   (六)在各子公司担保额度内,对新增的担保事项提出
意见;
   (七)办理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担保手续,向子公司下达
担保事项书面材料;
   (八)组织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相关文件;
   (九)负责担保、反担保业务的统计、备案管理、资料
收集、整理、归档;
   (十)建立完善担保台账,按被担保方详细记录担保时
间、债权人、融资类别、融资金额、担保金额、到期日,反
担保时间、方式、标的、金额,担保及反担保解除情况等;
   (十一)监督子公司担保、反担保业务的执行情况;
   (十二)及时告知综合部和证券融资部履行会议审议
流程和对外披露程序。
    第三十二条 企划部职责
    (一)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合同、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
合同、反担保的权利出质合同或资产抵押合同的合法性和有
效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二)当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
权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启动追偿程序,并将追偿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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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十三条 证券融资部职责
   (一)提供涉及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文件;
   (二)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事项,如果被担保人于
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
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应当
及时披露;
   (三)负责按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担保事项的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职责
   (一)配合财务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估;
   (二)结合各项审计工作,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计监
督。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职责
    (一)按规定时间向公司上报需公司提供担保的年度
担保额度需求及相关材料;
    (二)按规定时间向公司上报本公司的年度担保计划;
    (三)在年度担保额度内,根据需求向公司提交担保申
请;
    (四)协调其它股东为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进行反担
保;
    (五)办理担保及反担保的权利的出质手续;
    (六)签订担保及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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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担保工作流程


    第三十六条 年度担保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子公司应于每年 10 月 30 日前向财务部报送下年度担保
需求计划,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需公司提供的年度担保额度;
    (二)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有效担保余额,就该担保向
公司提供的反向担保情况说明;
    (三)被担保方最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
    (四)被担保方按时偿付能力说明,需包含还款计划及
还款资金来源;
    (五)如须提供反担保,则提供反担保方案;
    (六)未决诉讼清单及情况说明。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及子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担保及反担保方案,对需求单位年度担保进行审核。
编制包钢股份年度担保计划。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
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
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子公司担保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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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子公司在年度担保额度内,如需公司为其担
保,应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
担保申请。
    说明该项融资的金融机构、融资总额、融资类别(贷
款或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期限、担保总额、公司持股
比例及需公司担保的金额。如需公司超股比担保,须提供
超股比的反担保方案。
    (二)财务部组织相关部门就担保事项进行评估,提
出意见,对于明显不利于本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
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改变。综合评估
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审议。
    第四十条 公司对分公司担保参照第三十八条提供资
料。
    第四十一条 担保业务执行过程中出现变更、中止、
停止等情况时,担保业务需求单位须及时上报财务部。


               第六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子公司对其全资企
业提供担保,不需要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直接控制的企
业超股比担保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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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担保人如以动产、不动产或其他具有担
保功能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提供反担保的,需经具有资质的
评估机构评估。
   公司原则上不接受以存货抵押和应收款质押的反担保。
    第四十五条 由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部门
应当加强担保日常管理,跟踪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有效控制担保风险。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
分立、合并、法人代表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等重大
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
最小程度。
    第四十六条 担保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条款
变更的,被担保人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四十七条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八条 担保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
担保方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如被担保方不能及时还款,公司及子公司为其在担保范
围内履行代为清偿义务,财务部门同步组织相关部门、单位
等成立权益追偿小组,采取措施向被担保方、反担保方进行
追偿。


                 第七章 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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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及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担保
业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十条 担保业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担保台账;
    (二)年度担保计划及审批文件;
    (三)担保申请及审批文件;
    (四)担保合同及主合同复印件;
    (五)反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八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财务部组织检查担保业务,检查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
    (一)审批决策程序履行情况;
    (二)年度担保计划执行情况;
    (三)被担保人偿付能力情况;
    (四)反担保落实情况;
    (五)担保档案管理情况;
    (六)其他可能造成担保风险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担保需求单位每季度末要向财务部报备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使用、贷款归还、运行及风
险、反担保落实等情况,有效控制担保风险。迟报、误
报、漏报考核责任单位 1000 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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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担保需求单位负责对担保业务跟踪管
理,财务部负责对担保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担保业务履行过程中,被担保人出现不
能履行债务等异常情况的,担保需求单位应及时向财务部
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异常情况因工作失误等主
观原因导致的,考核责任单位 1000-5000 元/次。
    第五十五条 对于被担保人未按主合同条款偿付债务
或履行主合同项下其它义务,导致包钢股份履行担保合同
义务的,企划部代表包钢股份向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责
任的第三方进行追索,并对责任单位考核 1000-5000 元/
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采取合
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
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因担保行为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给包钢
股份造成担保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
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
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
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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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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