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高速:审核委员会2019年度履职情况报告2020-03-30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委员会 2019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等监管要求,以及安徽皖通高速
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审核委
员会工作规程》、 审核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
公司审核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所赋予的职责。现将审核委员会 2019 年度履职情况
汇报如下:
一、审核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辖下审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刘浩先生、
姜军先生和董事杜渐先生 3 名成员组成,其中刘浩先生担任该
审核委员会的主席。
审核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具有能够胜任审核委员会工作职
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委员会主席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具备会计学专业教授等资格。
二、审核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19 年度,公司审核委员会共召开了 4 次会议,审核通
过了 17 项议题,全体委员均出席了会议。
(一)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召开公司审核委员会会议。会
议讨论、审阅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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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阅本公司 2018 年度按国内会计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
2、审阅本公司 2018 年度按香港会计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
3、审议本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审议本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审议本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6、审阅本公司 2018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7、审议本公司 2019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8、审议关于本公司 2019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讨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 2018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10、审阅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关于 2018 年度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11、讨论外聘审计机构的有关委任事宜;
12、讨论 2019 年度审计费用预案。
(二)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公司审核委员会会议。审
核委员会讨论、审阅本公司及本集团 2019 年度第一季度按国
内会计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
(三)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召开公司审核委员会会议。审
核委员会讨论、审阅以下事项:
1、审阅本公司及本集团 2019 年度中期按国内会计准则编
制之会计报表;
2、审阅本公司及本集团 2019 年度中期按香港会计准则编
制之财务报告;
3、讨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关于 2019 年第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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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沟通事项。
(四)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召开公司审核委员会会议。
审核委员会讨论、审阅本公司及本集团 2019 年度第三季度按
国内会计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
三、审核委员会 2019 年度主要工作内容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我们与外部审计师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
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等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对其执行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评价。
我们一致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
下简称“普华永道”)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罗兵咸永道”)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工作中
一直遵循着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审计项目组成员具
备实施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审计工作,审计
期间勤勉尽责,能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性。鉴于此,我
们向董事会提议续聘普华永道和罗兵咸永道为公司外部审计
机构,并根据公司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审议了 2019 年度审计费
用方案。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 2019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认为
该计划制定合理,具有较好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要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未
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要求公司对内部审计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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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我们在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沟通过
程中,对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导致非标准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我们认为在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且自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
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事项。
(五)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还对一些与公司经营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进行了审议,向公司经营层提供了专业意见,有效地履行了审
核委员会的职责。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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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等国家相关法规,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
履行了审核委员会的职责。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委员会
2020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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