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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通高速: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0-12-11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0 年 12 月


                  1
                          目 录
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二、会议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工作条例》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4、关于修订《监事会工作条例》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2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本次会议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星期一)下午14:30

    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 520 号本公司会议室



现场会议议程:

一、会议主席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及代表的股份;

二、介绍会议列席人员、监票及计票工作人员;

三、宣布本次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董汇慧女士负责记录;

四、宣布表决方法为投票表决;

五、听取各项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4、关于修订《监事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六、股东审议、提问和表决;

七、统计现场表决情况;

八、宣布现场表决情况;

                               3
九、等待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十、宣布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和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会议结束。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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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
       的批复》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
       章程》进行了修订。该议案已经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建议修订详情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本章程规定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 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或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因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权益所必需;
议。公司依照本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七)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份。

                                            5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依照本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经股东
职工。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三)所有在境内上市内资股可以依法            (三)所有在境内上市内资股可以依法
转让,但应遵守以下规定:                      转让,但应遵守以下规定:
   ......                                        ......
    (4)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持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
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 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 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 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润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6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第(4)项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因股 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
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机构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
                                             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期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份上市的证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份上市的证
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 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
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利时,不得因行使其 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利时,不得因行使其
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部分 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部分
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                                          ......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
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利益,包括(但 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利益,包括(但
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 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
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方
                                             案。




                                         7
第六十二条第十五款                              第六十二条第十五款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              (十五)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
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          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
%的事项;                                      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 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六个月之内举行。                                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 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
时;                                            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
分之一时;                                      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以 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以
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出召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出召
开时;                                          开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              (五)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


                                            8
开时;                                       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日计算。                               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              (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
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 会议召开二十个营业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公
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 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个
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 营业日或十五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书
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 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
达公司。                                     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到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
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 项。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目。拟出席会议的股东 容时,对涉及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所列事项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 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
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 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 进行表决。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
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


                                         9
以召开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
项。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
容时,对涉及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所列事项
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
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表决。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在册股东(不论在
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 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
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 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
登记的地址为准。                             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           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
公告方式进行。                               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在国
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管 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
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 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
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 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会议的通知。


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下列事项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下列事项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
股票、认股权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股票、认股权证和其他类似证券;因公司减
                                             少注册资本而回购公司股份;


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一)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并担任会           (一)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


                                            10
议主席。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 事长主持并担任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长可以指定一名公司董事代其召集会议并且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担任会议主席;未指定会议主席的,出席会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议的股东可选举一人担任主席;如果因任何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如果因任
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 何理由,没有推举出一名董事主持,应当由
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
理人)担任会议主席。                       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
    董事、监事提名可采用下列方式和程序:       董事、监事提名可采用下列方式和程序:
     ......                                     ......
    (二) 若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二) 若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议更换董 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议更换董
事、监事,应向董事会提交附有候选董事、 事、监事,应向董事会提交附有候选董事、
监事简历和基本情况的书面提案,由董事会 监事简历和基本情况的书面提案,由董事会
依据本章程进行关联性、程序性审核,审核 依据本章程进行关联性、程序性审核,审核
通过后,董事会在提前 45 日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过后,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中,
公告中,以提案的方式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以提案的方式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                                     ......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款
    倘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         倘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
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股东大会考虑批准的某 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股东大会考虑批准的某
提案或事项放弃行使表决权、或只能就某提 提案或事项放弃行使表决权、或只能就某提
案或事项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则受任何该项 案或事项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则受任何该项
规定所限制的股东或其代表所作的投票,均 规定所限制的股东或其代表在违反前述规定
不得被计算在表决结果内,该(等)股东亦 或限制的情况下所作的投票,均不得被计算
不得被计入考虑有关决议案的股东大会的法 在表决结果内,该(等)股东亦不得被计入
定人数内。                                 考虑有关决议案的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内。




                                         11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大会,发出书面通知
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 的期限应当与召开该次类别股东会议一并拟
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 召开的非类别股东大会的书面通知期限相
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 同。书面通知应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
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 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
复送达公司。                               东。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目,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
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
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
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
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
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项
    (一)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           (一)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有权解除
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十二)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十二)项
    (1)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           (1)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                                        ......


                                          12
       (十二) 拟定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         (十二)拟定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
案;                                         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
        ......                                    ......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一) 董事会开会时间和地址如已由董         (一)董事会开会时间和地址如已由董
事会事先规定,其召开无须给予通知。如果 事会事先规定,其召开无须给予通知。如果
董事会未事先决定董事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和 董事会未事先决定董事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和
地点,董事长应责成公司秘书在该会议举行 地点,董事长应责成公司秘书在该会议举行
的不少于十天、不多于三十天前,将董事会 的不少于十天、不多于三十天前,将董事会
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电传、电报、传真、 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电传、电报、传真、
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送递通知全体 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送递通知全体
董事、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                   董事、总经理和监事。
       (二) 遇有紧急事项需召开临时董事会         (二) 遇有紧急事项需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时,董事长应责成公司秘书在临时董事 会议时,董事长应责成公司秘书在临时董事
会会议举行的不少于二天、不多于十天前, 会会议举行的不少于二天、不多于十天前,
将临时董事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用 将临时董事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用
电传、电报、传真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 电传、电报、传真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
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                         总经理和监事。
       ......                                    ......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
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会计专业人士。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


                                            13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                                    ......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总法律顾问协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总法律顾问协
助总经理工作,并向总经理负责。            助总经理工作,并向总经理负责。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章程有中文本及英文本;如两个文本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有抵触之处,应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规、两地上市规则、其他适用的行政管理规
准最近一次核准登记的中文版本为准。本章 定执行。为免存疑,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两地上市规则或其他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对
                                          本章程的内容有更严格规定的,应从其规
                                          定;本章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两地上市规则、其他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不
                                          一致时,按新颁布的规定执行。
                                              本章程有中文本及英文本,如两个文本
                                          有抵触之处,以在国家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本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下列名词和词语在本章程内具有如下意        下列名词和词语在本章程内具有如下意
义,文义另有所指者除外:                  义,文义另有所指者除外:


本章程           公司的章程               本章程           公司的章程


                                         14
董事会           公司的董事会             董事会          公司的董事会
董事长           公司的董事长             董事长          公司的董事长
董事             公司的董事               董事            公司的董事
法定地址        本章程第三条所指的公司住 法定地址        本章程第三条所指的公司住
                  所                                       所
总经理           公司的总经理             总经理          公司的总经理
人民币           中国的法定货币           人民币          中国的法定货币
公司秘书         董事会委任的公司秘书     公司秘书       董事会委任的公司秘书
香港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国家、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事             公司的监事               监事            公司的监事
监事会           公司的监事会             监事会          公司的监事会
                                          营业日         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
                                                           卖的日子




       请各位股东审议。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21 日




                                         15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对《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该议案已经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建议修订详情如下(由于增减条款,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相关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或须做相应调整,不再单独说明):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安徽皖通高速公
见》、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
                                                    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
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而订定。
                                                    法律法规而订定。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                  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和本规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行使职权。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              则行使职权。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              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履行职权。
依法履行职权。




第十条                                              第十条
    股东大会的普通职权:                                股东大会的普通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目标和战略,批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目标和战略,批
准如下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准如下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16
    1、达到以下标准之一且不属于关联交易            1、达到以下标准之一且不属于关联交易
的收购或出售资产(包括企业所有者权益、         的收购或出售资产(包括企业所有者权益、
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方案:               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方案:
    (1)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或者成              (1)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或者成
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         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
    (2)与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            (2)与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
损的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净利润或         损的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净利润或
亏损的绝对值为人民币 500 万元或以上且占        亏损的绝对值为人民币 500 万元或以上且占
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         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
值 50%及以上。                                 值 50%及以上。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
产分次收购或出售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收购         产分次收购或出售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收购
或出售资产所涉及的金额或比例。                 或出售资产所涉及的金额或比例。
    2、达到以下标准且不属于关联交易的经            2、达到以下标准且不属于关联交易的经
营计划:                                       营计划:
    除上述收购、出售资产的项目或交易外,           除上述收购、出售资产的项目或交易外,
公司对外投资、贷款、担保及其他营业性费         公司对外投资、贷款、担保及其他营业性费
用支出所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用支出所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总资产值的 50%及以上的项目或交易。           的总资产值的 50%及以上的项目或交易。
    3、股份交易                                    3、股份交易
    以公司发行新股的方式收购资产的资产             以公司发行新股的方式收购资产的资产
总额或利润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         总额或利润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
产或纯利 15%及以上的交易,或涉及代价相         产或纯利 15%及以上的交易,或涉及代价相
等于公司资产 15%及以上的。                     等于公司资产 15%及以上的。
    4、关联交易                                    4、关联交易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定义的任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定义的任
何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总值大于人民         何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总值大于人民


                                          17
币 3,000 万元或公司有形资产的帐面净值的        币 3,000 万元或公司有形资产的帐面净值的
3%的关联交易需要取得股东批准,除非得到         3%的关联交易需要取得股东批准,除非得到
相应上市交易所的豁免。                         相应上市交易所的豁免。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四)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七)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八)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八)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九)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
的其他事项。                                   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东的提案;
                                                      (十)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                              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
    (一)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一)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因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而回购公司股
    (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份;
等事项作出决议;                                      (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等事项作出决议;


                                          18
    (四)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                 (三)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五)对股东大会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               (四)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作出决议。                           (五)对股东大会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非经股东大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市交易所,说明原因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并公告。                                      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19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              有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
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人数(五至十九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        人数(五至十九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
的数额(9 人)的三分之二(6 人)时;          的数额(9 人)的三分之二(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分之一时;                                    三分之一时;
   (三)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            (三)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
 股份百分之十及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         的股份百分之十及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
   出召开时;                                    出召开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             (五)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
召开时。                                      召开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面要求日计算。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日计算。




                                         20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聘请
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效性;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股东的资格;                                     合法有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效;                                             的法律意见。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
律意见。                                         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
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四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
十五日前但不超过六十日前发出书面通知,           开二十个营业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召开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个营业日或
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十五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知,
       计算发出通知的期间,不应包括开会日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
及发出通知日。就本条发出的通知,其发出           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日为公司或公司委聘的股份登记处把有关通               计算发出通知的期间,不应包括开会日
知送达邮务机关投邮之日。                         及发出通知日。就本条发出的通知,其发出
                                                 日为公司或公司委聘的股份登记处把有关通
                                                 知送达邮务机关投邮之日。
                                                     公司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21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
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           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因特殊原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           因必须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
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           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
会在延期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           说明原因。属延期的,公告通知中应当说明
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           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
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
股权登记日。                                     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
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           项。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
司。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到           容时,对涉及本规则第十六条所列事项的提
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           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           表决。
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
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
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
召开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
项。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以书面形式发出;                       (一) 以书面形式发出;
       (二) 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二) 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 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三) 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22
       (四) 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                (四) 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
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           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
       (五) 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           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
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提供建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
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           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           释;
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                  (五) 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别;                                             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
       (六)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         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
       (七)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
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           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
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表人           别;
不必为股东;                                            (六)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
       (八) 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         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达时间和地点。                                          (七)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九)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
登记日;                                         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
       (十)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东代表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码。                                                    (八) 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
                                                 达时间和地点。
                                                        (九)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十)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               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
公告方式进行。此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           公告方式进行。此公告应于会议召开前在国


                                            23
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        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
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        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
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        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东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对外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须在报章            对外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须按香港
公告,同时通知香港联交所、香港股份过户        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刊发,同时通知香港联
登记处及其他会议相关机构及人士,股东大        交所、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及其他会议相关
会的会议通知可委托香港证券登记公司向公        机构及人士,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可委托香
司在册股东发送。                              港证券登记公司向公司在册股东发送。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
席;董事长因故不能担任会议主席时,董事        持并担任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长应当指定一名公司董事代其召集会议并且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担任会议主席;未指定会议主席的,出席会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担任主席;如果因任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
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        没有推举出一名董事主持,应当由出席会议
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        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                        理人)担任会议主席。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除非下述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              除非下述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
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        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
方式进行表决:                                方式进行表决:
    (一) 会议主席;                             (一) 会议主席;
    (二) 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             (二) 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
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 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该会议             (三) 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该会议
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及以上的一个或        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及以上的一个或
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24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
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 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
并将此记载于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 并将此记载于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
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反对的           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反对的
票数或者其比例。                                 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
回。                                             回。
                                                        唯倘若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规定于股东大会上进行的表决须按股数
                                                 投票方式进行,提呈任何股东大会表决的决
                                                 议案须由投票表决。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 3%以上
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
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规则           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规则
第 16 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 第 16 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           召开前十天将提案书面递交召集人。召集人
核后公告。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
                                                 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




                                            25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提名可采用下列方式和程序:              董事、监事提名可采用下列方式和程
    (一)董事会、监事会经审议决议,可以        序:
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监事提案。                (一)董事会、监事会经审议决议,可以
    (二)若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监事提案。
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议更换董事、               (二)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监事,应向董事会提交附有候选董事、监事        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议更换董事、监事,
简历和基本情况的书面提案,由董事会依据        应向董事会提交附有候选董事、监事简历和
本章程进行关联性、程序性审核,审核通过        基本情况的书面提案,由董事会依据本章程
后,董事会在提前 45 日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进行关联性、程序性审核,审核通过后,董
中,以提案的方式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中,以提案的方
    (三)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前,单独持有        式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            (三)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前,单独或合
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选举或更换董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
事、监事的临时提案。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
   (四)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         的临时提案。
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可以以书面方式向董事           (四)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
会提出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的提案。            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可以以书面方式向董事
    (五)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会提出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的提案。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26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一经形成,须于不迟于次               股东大会决议一经形成,须于不迟于次
日内通知上市交易所及于报章公告。并视决           日内通知上市交易所及于报章公告。并视决
议内容之需要,尽速通知其他有要求的机构           议内容之需要,尽速通知其他有要求的机构
及人士。                                         及人士。
       除在年度股东大会上通过的日常事务决               除在年度股东大会上通过的日常事务决
议外,八份公司各项决议的经签署核证的副           议外,公司各项决议的经签署核证的副本,
本,须于决议通过后十五日内送交香港联交           须应香港联交所之要求于决议通过后十五日
所。                                             内送交香港联交所。
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
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           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
的类别股东在按公司章程第 124 条至第 129          的类别股东在按公司章程第 125 条至第 130
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一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
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公司章程第 123           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公司章程第 124
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         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
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           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
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             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
权。                                             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27
    (一) 在公司按公司章程第 34 条的规               (一) 在公司按公司章程第 35 条的规
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         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
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         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
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公 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公
司章程第 59 条所定义控股股东;                 司章程第 60 条所定义控股股东;
    (二) 在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 34 条的               (二) 在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 35 条的
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         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
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与该协 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与该协
议有关的股东;                                 议有关的股东;
    (三) 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               (三) 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
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         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
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         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
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大会,发出书面通知
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         的期限应当与召开该次类别股东会议一并拟
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         召开的非类别股东大会的书面通知期限相
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         同。书面通知应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
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         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
复送达公司。                                   东。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
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
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
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
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
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28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经根据公司             类别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经根据公司
章程第 124 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        章程第 125 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请各位股东审议。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21 日




                                          29
                  关于修订《董事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对《董事会工作条例》进行了修订。
   该议案已经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工作条例》建议修订详情如下:



           原董事会工作条例条款                   修订后董事会工作条例条款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确定为市场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 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任公司的董事。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董事本人可在任期届满以前以书面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式提出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同意后 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
生效并由董事会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交股东 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辞职无
大会审议。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须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 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
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 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 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
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

                                      30
                                          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
                                          合理的限制。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十个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十个
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一)代表 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
    (二)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董 议时;
事联名提议;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           (三)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董
时;                                      事联名提议;
    (四)监事会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
    (五)总经理提议时。                  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四)关联董事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           (三)关联董事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提请会议主持人,参照公司章程第九十 可以提请会议主持人,参照公司章程第九十
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条例对公司、股东、董事及公司高级           本条例对公司、股东、董事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本条例未尽事宜,依 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本条例未尽事宜,依


                                     31
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 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法规的规定办理。                          规的规定办理。
                                              在本条例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颁布实行,由公司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颁布实行,由公
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请各位股东审议。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21 日




                                     32
                  关于修订《监事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上述对公司章程的建议修订,对
    《监事会工作条例》进行了修订。该议案已经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九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工作条例》建议修订详情如下:




          原监事会工作条例条款                       修订后监事会工作条例条款
第五条                                      第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监事会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                        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
                                            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
                                            开临时会议:
                                              (1)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
                                            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
                                            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
                                            劣影响时;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时;

                                       33
                                                (6)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公司        本条例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条例中,“以上”包括本数。




    请各位股东审议。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21 日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