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高速:皖通高速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总法律顾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9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聘任总法律顾问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所涉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本次董事会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提名
方式和聘任程序合法。
2、经审阅张贤祥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张贤祥
先生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和资历,可以胜任所担任的职务。
3. 经公司董事会人力资源及薪酬委员会审核,张贤祥先生具有
上市公司总法律顾问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
未解除的情况。
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上述聘任事项。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刘 浩
章剑平
方 芳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