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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通高速:皖通高速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2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21】第 095 号



致: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
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潘平、刘彦锦(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召集、召开程序、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审核了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等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参会人员资格、公司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行为和文件,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
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时间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
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4、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刊登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距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达到 20 日的法定期限。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详情请见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和 2021 年 4 月 13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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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本公司网站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
料已经公告。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 14 时 30 分在安
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 52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 间 为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
致,其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真实、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1,049,472,786 股,全部为有效表决权票。经查验,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参会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上海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计 22 名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为
11,664,089 股。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项小龙先生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了(1)《董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2)《监事会 2020 年
度工作报告》、(3)《2020 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4)《2020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5)《关于聘续 2021 年度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决定其
酬金的议案》、(6)《关于选举程希杰先生为本公司新任监事的议案》、
(7)《关于授权董事会增发 A 股及/或发行 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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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案》。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关于授权董事会增发 A 股及/或发行 H 股
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为有效。在审议表
决的议案中,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5)、(7),无涉
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统
计后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均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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