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高速:皖通高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9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年10月28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上
交所及联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1-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订、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
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
会秘书室制定和修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披露。
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
管理董事会秘书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本制度第三
条所涉人员和机构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
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承办信息披露日常工作,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董事会秘
书信息披露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室履行职责提
供工作便利。
第六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
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交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
-2-
管措施、或被上交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及
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
应的更正措施。
第三章 信息披露原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
时、公平。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报
送联交所和上交所。
第十三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
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
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但不得
-3-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
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须公开披露的信息涉
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
机构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
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及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
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
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配股说明书、可转换债券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收购报告书;
(四)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
(五)临时报告,包括:重要会议公告、收购与出售资产
公告、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公告、有关股票交
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和公司合并、分立公告及其他联交所或上交
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六)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
中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1.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包括独立董事的配备情
况;
2.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
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4.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5.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
异及其原因,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和重大事项的报告、
传递、审核、披露应遵守以下规定:
-5-
(一)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将定期报告基础资料、未公开信
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
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报告的披露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前述程序擅自
处置公司未公开信息。
(二)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编制主体为董事会秘书室,
审核主体是董事会秘书。
(三)信息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发布;在无董事会明确授权情况下,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
公开披露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应在信息公开披露后将信息披露情况报
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室保存好信息披露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董事会秘书室向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
(六)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
收集整理。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
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董事会秘书室
负有积极配合义务,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
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度、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确保子公司发
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室。
子公司重大信息范围、报告流程按照第十六、十七条规定
-6-
执行。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报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实施,进一步细化重大信息范围、报告流程。
第二十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是本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报告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室、董事和董
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
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组织和管理董事会秘书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
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室及时知悉公司组
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
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
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董事会
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室;
-7-
(六)上述各类机构和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机构或人员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
监督机制。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
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确立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
以上的大股东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应在出
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秘书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电话、网站、报刊等方式建立健全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渠道,提供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信息问询、管理、披露;执行不同投资者间的公
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保管内部信息披
露文件、资料。董事会秘书室设置档案管理员,明确档案管理
职责,做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信息
披露档案保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保密制度,采取有效的未公开
信息保密措施,明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断标准、界定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
-8-
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
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
的相关培训。
第二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
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
他情形。
-9-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
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
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
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
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 10 -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
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发布的
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
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所指
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三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
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 11 -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 12 -
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
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
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临时报告
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
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款的时点,但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
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
- 13 -
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
详细情况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
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
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
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
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14 -
第五章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
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
露。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
以披露。
(二)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
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
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
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联交所。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秘书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将上述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报送相应交易所审核;
(四)对外进行公告;
(五)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 15 -
第四十八条 为保证董事会秘书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应予披
露的事项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该等事项的各类
资料和信息。必要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出席有关会议。公司本
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
问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
咨询。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公司采取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
制,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负有直接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
同等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中“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联交所”指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