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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通高速:皖通高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9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2 年 10 月 28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和及时,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
原因,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导致重大影响或经济
损失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
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
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
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以及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的实行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情况,由董事长提出处理意见,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
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造成重大后果和投资者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
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造成公司违规受罚或对公司有严重影响的;
    (三)未如实报告年报披露的信息,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
息出现重大遗漏、失真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应披露的信息没有
严格审核、充分沟通、汇报,出现披露重大失误、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导致公司进行补充、更正的;
    (五)因个人工作疏忽,造成公司披露的信息出现重大差
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
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
查的;
   (三)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
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取
责任人的陈述,分清责任;处理责任人时要充分考虑出现差错
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及当事人在公司的职位、相应的责任,实
事求是、区分对待。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对公司内部人员的追究责任形式:
   (一)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二)调离岗位、降职、撤职;
   (三)降薪、停薪;
   (四)罚款、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第十条处罚的同时,董事会
将视事件情节严重或提请股东大会免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对提供需披露的年报信息外部人,因提供信息滞
后、遗漏、不准确、 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
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对涉及差错股东单位所派出
的董事、监事、高管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议更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