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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通高速:皖通高速审核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9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2年10月28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审核委员会决
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年度
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审核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以下简称“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核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审核委员会职权
书》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审核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审核
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审核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审核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
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
机构的沟通;
    (二)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并对其发表意
见;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司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应向审核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
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审核委员会应根
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审的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
的时间安排计划。
    第六条 审核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
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核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
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
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审核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
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
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
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由审核委员会
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 审核委员会依据本工作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向公司
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
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
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如确需改聘,审核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
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
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
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审核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
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核委员会委员
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
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
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