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高速:皖通高速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9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2 年 10 月 28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
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以下统称“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
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
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开展与投资
者的沟通和交流;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公司各种
主要会议(经营例会、绩效对话会、月度经营分析会等),以
便全面掌握公司信息,为投资者提供满意的解答。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活动,公司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
控,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和妥善处理。
第七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答复
投资者。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
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出现下
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事项信息,或者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
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
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正常交
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沟通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二)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三)投资者大会、“一对一”会谈;
(四)分析师会议、实地或网上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五)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电子邮件;
(六)公司年报、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八)股东大会;
(九)其他方式。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
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
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如下重大事项或重要变化时,应当及时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意见:
(一)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
(二)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
(三)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四)公司证券交易出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
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
(五)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通过网络进行直播。会
前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举办情况。一般情况下,
出席公司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不能出席的应当
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时,应当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
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说明。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
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经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制。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履行职责,参加公司组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与投资者保持良好沟通交流。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管理管理工作的负责
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以下简称“董秘室”)作为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配备足够人员,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
总公司本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
务、诉讼等信息;
(二)按照监管要求完成规定信息披露的基础上,主动增
加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与投资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
1.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年报、公司实录、路演材料等;
2.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
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版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3.接听投资者来电,接待投资者来访,安排投资者实地参
观,积极参与中介机构举办的投资者大会,及时、全面向投资
者介绍公司情况;
4.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等渠道,与机构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
关注度;
5.定期或不定期邀请证券分析师、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参加
公司组织的分析师说明会、业绩发布会、网络会议、网上路演、
电视电话会议和网络会议;
6.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三)发挥连接公司与资本市场的桥梁作用,及时收集、
整理资本市场的有关信息,提供给公司管理层决策参考:
1.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并及时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2.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
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报告;
3.委托投资者关系顾问等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资本市场
形象进行调查,掌握资本市场对公司及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
评价;
(四)保持与财经媒体的友好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
报道,引导媒体的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五)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相关部门保持密
切联系;与其他上市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各
相关单位投资者关系工作责任人;由责任人指定一名或多名投
资者关系联系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合,以及与公司董
秘室的日常联系;各单位投资者关系责任人有责任督促联系人
向董秘室提供有关信息,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一)综合、营运、养护、财务等部门应定期向董秘室提
供或抄送行业运行、通行费征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战略
发展、重大投资等方面的分析材料;
(二)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回复董秘室
汇总的来自资本市场的问题;
(三)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积极参与公司投
资者关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来访接待、网上路演、
分析师交流会等;
(四)公司媒体管理部门在制定、执行财经媒体策略时,
应和董秘室保持频繁的双向沟通,将公司的主旨信息准确传达
给公众;
(五)公司综合部门应配合公司投资者活动、做好组织、
接待等工作,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实地参观、分析师交
流会、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交流等。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
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应符
合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六章 董秘室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秘室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和掌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
的窗口,传递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的
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
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证券等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
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