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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银行: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涉及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9-1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涉及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
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包括首钢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网英大”)和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
等3名特定对象。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截至目前,首钢集团和国网英大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2,599,929,412股和2,338,552,742股A股股票,分别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20.28%和18.24%,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截至目前,京投公司不持有公司股份,
若按照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完成发行,京投公司持股比例将达到8.50%,成为
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
并听取了公司经营管理层关于本次发行情况的介绍,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后,我
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将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
董事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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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
简称“《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现状、业务
发展需要、主管机关的监管要求及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保证公司
资本充足率满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监管要
求的前提下,建立了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政策,有利于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
回报,并兼顾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需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充分的审
查,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后,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及
决策机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
策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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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
涉及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曾湘泉                    于长春                     肖 微




       陈永宏                    杨德林                     王化成




                                                      2018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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