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华夏银行 股票代码:60001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一九年一月 特别提示 1、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为 11.40 元/股,发行数量为 2,564,537,33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235,725,562 元,扣除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直接相关 的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3,605,401.6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232,120,160.32 元。 3、本次发行对象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北 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限售期为自取得股 权之日起 5 年。 4、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5、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 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李民吉 张健华 王洪军 林智勇 李剑波 刘春华 任永光 赵军学 丁世龙 邹立宾 张 巍 曾湘泉 于长春 肖 微 陈永宏 杨德林 王化成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10 日 3 目 录 释 义.............................................................................................................................. 5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7 一、公司基本情况.................................................................................................... 7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8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9 四、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1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机构.......................................................................... 14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对比 ............................................................... 17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变动情况.............................................................. 17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18 第三节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意见 ..................................................................................................................... 20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1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22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31 4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华夏银行/公司/发行人 指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钢集团 指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国网英大 指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京投公司 指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国管中心 指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国家电网 指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发行对象 指 首钢集团、国网英大和京投公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每股票面价值为人民 A股 指 币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华夏银行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首钢集团、国网英 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 大和京投公司等 3 名特定发行对象发行 指 发行 2,564,537,330 股 、 募 集 资 金 人 民 币 29,235,725,562 元的 A 股股票 定价基准日 指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 华夏银行与发行对象分别签署的关于华夏银行 股份认购协议 指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联席主承销商 指 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验资机构/德勤 指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章程》 指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非公开发行实施细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则》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6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UA XIA BANK CO., Limited 成立日期: 1992 年 10 月 14 日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华夏银行 股票代码: 600015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邮政编码: 100005 注册资本: 1,282,268.6653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12001XW 联系电话: 010-85238570 传真: 010-85239605 网址: http://www.hxb.com.cn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售汇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2018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关联 董事对前述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8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关联 股东对前述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三)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1、2018 年 11 月 19 日,中国银保监会出具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华夏银行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有关股东资格的批复》(银保监复﹝2018﹞271 号), 原则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564,537,330 股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方案;同意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认购公司不超过 1,307,198,116 股股份,占公司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8.50%。 2、2018 年 1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3、2018 年 12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66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不超过 2,564,537,330 股新股。 (四)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1、2018 年 12 月 28 日,德勤对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关 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认购资金验证报 告》(德师报(验)字(18)第 00555 号)。截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止,本次非 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发行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总计人民币 29,235,725,562.00 元 已缴入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账户(开户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 行,户名: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0257000000666318)。 2、2018 年 12 月 28 日,中信建投证券向华夏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 8 了认股款(含本次非公开发行应付未付的发行费用)。同日,德勤出具的《关于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新增注册资本及实 收资本(股本)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8)第 00556 号)。截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止,发行人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计 2,564,537,330 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 格为 11.4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9,235,725,562.00 元,扣减已支付的相关发行 费用后发行人实际收到 29,235,306,614.05 元;扣减其他应付未付的相关发行费用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9,232,120,160.32 元。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发行 人将依据《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次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五)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普通股股份已于 2019 年 1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 普通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 2018 年 12 月 28 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 准日,下同)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与 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 高者。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 总量。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 9 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 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净资 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为 6.84 元/股。经 2018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 2018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 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普通股总股本 12,822,686,653 股为基数,向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 10 股普通股派发现金红利 1.51 元 (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936,225,684.6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实施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即 2017 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11.55 元/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相 应调整为 11.40 元/股。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确定为 11.40 元/股。 (三)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564,537,330 股,各发行对象的认购情况如 下所示: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股票数量(股) 认购金额(元) 1 首钢集团 519,985,882 5,927,839,054.80 2 国网英大 737,353,332 8,405,827,984.80 3 京投公司 1,307,198,116 14,902,058,522.40 合计 2,564,537,330 29,235,725,562.00 (四)限售期 所有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取得股权之日起 5 年内不得 转让。相关监管机关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要求 的,从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 根据德勤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验资报告》 10 (德师报(验)字(18)第 00556 号)验证,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235,725,562.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3,605,401.68 元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29,232,120,160.32 元。 四、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首钢集团、国网英大和京投公司,具体情况如 下: (一)首钢集团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81 年 5 月 13 日 注册资本:2875502.497783 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功焰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200015 经营范围:工业、建筑、地质勘探、交通运输、对外贸易、邮电通讯、金融 保险、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内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仓储、房 地产、居民服务、咨询服务、租赁、农、林、牧、渔业(未经专项许可的项目除 外);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主办《首钢日报》;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 自有电视台发布广告;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首钢日报》发布广告;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海水淡化处理;文艺创作及表演;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 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体育场馆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互联网信息 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认购数量与限售期 认购数量:519,985,882 股 限售期安排:自取得股权之日起 5 年 3、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1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首钢集团持有公司普通股股份 2,599,929,412 股, 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20.28%,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首钢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国管中心与公司存在正常的业务往来。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首钢集团在华夏银行直接授信额度(含债务融资工 具授信额度)为 204.14 亿元,贷款余额 84.63 亿元,存款余额为 20.08 亿元。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国管中心在华夏银行直接授信额度 8.00 亿元,贷 款余额 5.00 亿元,存款余额为 47.21 亿元。 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首钢集团及其控股股东与公司不存在交易金额 在 3,000 万元(含)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含)以上的其他 重大交易。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二)国网英大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7 年 10 月 18 日 注册资本:199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荣华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 18 号院 1 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089N 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经营管理;资产托管;为企业重组、并购、战略配售、 创业投资提供服务;投资咨询;投资顾问。(“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 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 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 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12 2、认购数量与限售期 认购数量:737,353,332 股 限售期安排:自取得股权之日起 5 年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国网英大持有公司普通股股份 2,338,552,742 股, 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18.24%,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国网英大及其控股股东国家电网与公司存在正常的业务往来。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国网英大在华夏银行直接授信额度 7.00 亿元。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国家电网在华夏银行授信额度 14.50 亿元,华夏银 行持有国家电网发行的债券余额 14.50 亿元。 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国网英大及其控股股东与公司不存在交易金额 在 3,000 万元(含)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含)以上的其他 重大交易。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京投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81 年 2 月 10 日 注册资本:13567127.91 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燕友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 6 号京投大厦 2 号楼 9 层 908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241849 经营范围:制造地铁车辆、地铁设备;授权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投资及 投资管理、地铁新线的规划与建设;地铁已建成线路的运营管理;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13 外;地铁车辆的设计、修理;地铁设备的设计、安装;工程监理;物业管理;房 地产开发;地铁广告设计及制作。(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认购数量与限售期 认购数量:1,307,198,116 股 限售期安排:自取得股权之日起 5 年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京投公司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京投公司持有公 司 8.50%的普通股股份。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京投公司为公司的关联 方。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京投公司与公司存在正常的业务往来。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京投公司在华夏银行直接授信额度 48.00 亿元,贷 款余额 5.00 亿元,存款余额为 13.14 亿元。 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京投公司与公司不存在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 (含)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含)以上的其他重大交易。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吕晓峰、隋玉瑶 项目协办人:赵彬彬 项目组成员:宋双喜、魏晓辉、张松、刘展、丁宇星、徐振飞 联系电话:010-85130683 14 传真:010-65608451 (二)联席主承销商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项目组成员:魏玺、彭源、董行、杨予桑、李义刚、庄严、宋震寰、伍玲君、 徐颖、雷洋、王启元、焦竞翀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940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项目组成员:徐岚、刘登舟、孙琳、华恬悦、李甲稳、冯强、郭芳池、籍冠 珩、裴亦萱、卜权政 联系电话:010-59312945 传真:010-59312908 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项目组成员:陈为、王冰、贺自强、徐冰鑫、董雯丹、章骏飞、刘新丰 联系电话:010-66229000 传真:010-66578964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项目组成员:马初进、王汉魁、贺骞、薛涛、郭鑫、洪志谦 联系电话:010-85127753 传真:010-85127940 15 (三)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8 号 4 号楼 18、20 层 负责人:李大进 经办律师:邢冬梅、程静 联系电话:010-65906639 传真:010-65107030 (四)审计及验资机构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签字注册会计师:范里鸿、文启斯、李杰 联系电话:021-61418888、010-85207788 传真:021-63350003、010-85181218 16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前,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持有有限售条件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的股份数量(股) 1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2,599,929,412 20.28% - 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563,255,062 19.99% - 3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338,552,742 18.24% - 4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60,851,200 4.37% - 5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83,398,542 2.99% - 6 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73,312,100 2.13% -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 7 225,758,339 1.76% - 能保险产品 8 上海健特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167,671,900 1.31% - 9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66,916,760 1.30% - 10 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 111,297,048 0.87% - 合计 9,390,943,105 73.24%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截至 2019 年 1 月 8 日(股份登记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 况如下: 持有有限售条件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的股份数量(股) 1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3,119,915,294 20.28% 519,985,882 2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075,906,074 19.99% 737,353,332 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563,255,062 16.66% - 4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1,307,198,116 8.50% 1,307,198,116 5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60,851,200 3.64% - 6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84,598,542 2.50% - 7 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73,312,100 1.78% - 8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 225,758,339 1.47% - 17 持有有限售条件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的股份数量(股) 能保险产品 9 上海健特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167,671,900 1.09% - 10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66,916,760 1.08% - 合计 11,845,383,387 76.98% 2,564,537,330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 2,564,537,330 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 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变动数 本次发行后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 - - 2,564,537,330 2,564,537,330 16.67% 通股 国有法人持股 - - 2,564,537,330 2,564,537,330 16.67% 二、无限售条件流 12,822,686,653 100.00% - 12,822,686,653 83.33% 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12,822,686,653 100.00% - 12,822,686,653 83.33% 合计 12,822,686,653 100.00% 2,564,537,330 15,387,223,983 100.00% 注:上表仅列示发行人普通股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 率将得到有效提升,进而增强了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奠定了 坚实基础。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 核心一级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 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前后,公司均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公 司主要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人数比较分散、均衡,均无法单独对董事会、监事 会决议构成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在治理结构上的独立性不会因本次发行受到影 18 响。本次发行完成前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均保持独立。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对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仍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仍将按照公司 治理的要求保持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 的业务与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发行对象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华 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公司将 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9 第三节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 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 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 2、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股份 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 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本次发行对象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以 委托资金、债务资金、“名股实债”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以理财 资金、投资基金或其他金融产品等形式入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 化安排,亦不存在对外募集、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 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华夏银行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华 夏银行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借款、担保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 华夏银行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方式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银 行理财产品或资金池的情形。 4、本次发行对象的确定及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 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20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 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 数量和发行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分别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 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1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22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赵彬彬 保荐代表人: 吕晓峰 隋玉瑶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10 日 23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10 日 24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10 日 25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宁敏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10 日 26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10 日 27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 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邢冬梅 程静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大进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2019 年 1 月 10 日 28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德师报(函)字(18)第 Q01411 号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 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 本所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 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编号分别为德师报(审)字(16)第 P1589 号、德师报(审) 字(17)第 P02238 号及德师报(审)字(18)第 P02658 号)的内容与本所出具 的有关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 由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 用由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而导致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声明仅供出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编 制并披露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签字注册会计师: 范里鸿 文启斯 李杰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曾顺福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9 年 1 月 10 日 29 验资机构声明 德师报(函)字(18)第 Q01410 号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 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 本所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编号:德师报(验)字 (18)第 00555 号及德师报(验)字(18)第 00556 号)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验 资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 报告书中引用由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 完整准确地引用由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而导致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声明仅供出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编 制并披露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签字注册会计师: 文启斯 李杰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曾顺福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9 年 1 月 10 日 30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2、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31 (本页无正文,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书》之盖章页)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10 日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