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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银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3-21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谨致: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天达共和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

的聘请,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华夏银行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现场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谨出具如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华夏银行董事会在指定媒体上于2019年3月2日刊登了《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华夏银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2、《通知》列明的《关于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议案》、《关于发行

金融债券的议案》等合计2项议案系经华夏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并决议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时间、会议登记方法、登记及联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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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址、邮编、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其内容符合《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通知》中载明,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在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二层多功能厅召开现场会议。经

本所律师现场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

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

    2、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华夏银行董事长李民吉先生主持,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华夏银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华夏银

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一)经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的现场验证,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股东共计 9 名,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共计 6,768,365,808 股,占华夏银行总股本的 43.9869%;该等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所代理之股东均系记载于《股东名册》中的华夏银行股东,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名称、持股凭证及各自持股数

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且

登记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设立了网络投票程序,华夏银行的股东还可以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程序参与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基于网络投票股东

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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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本所律师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资料统计后

汇 总 , 本 次 参 加 表 决 的 股 东 和 股 东 代 理 人 合 计 30 人 , 代 表 股 份 共 计

9,374,044,167 股,占华夏银行总股本的 60.9209%。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华夏银行的董事、监

事和列席本次大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华夏银行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2 日公告的《通知》,华夏银行董事会

已依《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内容相符。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由 2 名股东代表、

1 名监事代表对表决事项的现场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及律师见证;网络投票系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行使

表决权,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

修改,也未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为:

    1《关于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议案》

    2《关于发行金融债券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亦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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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列入表决的前

述全部议案均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并获得通过。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有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华夏银行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形成的有关决议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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