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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2019-04-1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
正、客观的原则,对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相关股东提名罗乾宜先生、马晓燕女士、谢一群先生作
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华
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名罗乾宜先生、马晓
燕女士、谢一群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管
理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对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
定,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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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现金分红水平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分红标
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综合考虑了股东
投资回报、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更好地促进公司可
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小股东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公
正、公平、客观的态度,对公司 2018 年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
查。公司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批准
的,属于公司的常规业务之一。截至 2018 年末,公司担保业务
余额为 234.86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 16.03 亿元。公司强化担保
业务风险管理,将担保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授信调查、
审批与管理,强化风险识别、评估、监督与控制,有效控制了担
保业务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业务运作正常,未发现违
规担保情况。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对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华夏银行
提供 2019 年度审计服务工作无异议,同意将《关于聘请 2019 年
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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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017 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
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四项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会计准
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按照实施
要求,公司已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执行了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意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字:


曾湘泉             于长春                肖   微


陈永宏             杨德林                王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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