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7-03
A 股代码:600015 A 股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19-24
优先股代码:360020 优先股简称:华夏优 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普通股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普通股每股现金红利 0.174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0 - 2019/7/11 2019/7/1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5 月 15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
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普通股总股本 15,387,223,983 股为基数,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677,376,973.0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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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0 - 2019/7/11 2019/7/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上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4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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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本公司对于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每股人民币 0.1566 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通过沪股通投
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566 元。对于
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
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
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普
通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
股人民币 0.17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华夏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5238570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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