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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银行:董事会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2019-10-3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9 年 10 月 29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

公司治理指引》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行设立董事会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本行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提案或决定应提交董事会审查

决定。

   第三条 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

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由本行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

需要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委员应包括行长。

   第五条 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

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改变战略管理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成员构成。

   第六条 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本行经营管理目标和发展战略并报董事会审批;审议高级管理

层制定的资本规划、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和管理报告及内部资本充足评价报告,

提交董事会审批并监督实施;

    (二) 制定本行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审查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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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并报董事会审批;

    (三) 制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和目标,定期听取高级管

理层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并报董事会审批;

    (四) 监督、检查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况;

    (五) 制定普惠金融业务的发展战略规划、基本管理制度;

    (六) 推进本行法治建设工作;

    (七) 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八) 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的前期

准备工作,汇集会议材料,提交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秘书提交的

有关材料进行审议,将书面决议及相关材料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召开会

议。董事长、行长有权根据需要提议召开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临时

会议。

   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发出有

关会议材料。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须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但相关责任仍由委托委员承担。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本

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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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以回避。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视情况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本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监事可以列席会议,并有权

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十三条 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但应确保不泄露本行的商业机密。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行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决议形式报本行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和修订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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