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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08-3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
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
责任人。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组织实施、
登记入档及报送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
负责组织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等相关工作。监事会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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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所规定的,
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行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
信息披露制度所载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对本行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信
息或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载事项若涉及“重大”“重要”的金额判定标准应依
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
管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行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制度的判定标
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
一条所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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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行及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本行职务或者因与本行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
行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本行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本行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行及本行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本行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本行如发生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第(一)至(七)
项所列事项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
括下列人员:
    (一)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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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本行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
偶、子女和父母。
    本行如发生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九)项所
列事项的,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及对本行证券市场价格
的影响程度,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并视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


         第三章    内幕信息报告及知情人的登记报送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本行应当按照本制度
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工
作,填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表》
(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向其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
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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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本行的关
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
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
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本行内部的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
本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
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本
行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九条   本行内幕信息报告和知情人登记报送的程序如下:
    (一)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
行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行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时,应当及时将有关事项通知本行,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行并对本行证券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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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行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
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聘请该机构的本行总行各部
门负责收集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二)本行总行各部门知悉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项发生
或将要发生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并负
责收集、整理和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部门内部及本部
门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相关外部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本
行总行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的,应
书面提醒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告知其禁止从事
内幕交易。本行各分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该内幕信息相关
业务的总行归口部门负责收集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和提
交。
    本行控股子公司及本行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知悉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项发生或将要发生时,应及时将有
关情况报告本行战略发展部,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战
略发展部负责收集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和提交。
    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
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
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
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总行各部门、
各分行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
按照上述流程由总行相关部门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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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
阶段送达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
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将
对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汇总,并根据有关规定在需
要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四)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上
述主体应按照前述流程补充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本行
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第十条    本行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本行披露可能会对本行证券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有特定要求,也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具体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
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本行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相关主体应参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备忘录。
   第十一条     本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
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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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
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
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本行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时,应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本行应在内幕信息首
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
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本行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三条     本行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
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
认意见。
    第十四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本行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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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本行证券。
    第十六条   本行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等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
反《证券法》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给予相
关处罚。
    本行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
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本行应当进行
核实并对本制度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
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
为,本行应严格按本行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追究相关责任
人责任;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包括声誉上)的,本行可要求其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内
幕信息;
    (二)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及拒不配合报送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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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有关信息的;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
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四)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五)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
证券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发生第十八条所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本行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 2020 年 8 月 27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原《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华银制〔2011〕243 号)同日废止。


    附件: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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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声明:本表中所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保证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首次公告披露时间
内 幕 信 息 社会统一信 所 在 单 位 与华夏银行 知 悉 内 知 悉 内 知 悉 内 内幕信息 是 否 有 利用 内 登记   登记
知 情 人 名 用 代 码 / 身 /部门/职 股份有限公 幕 信 息 幕 信 息 幕 信 息 内容与所 幕 信 息 进行 内 人     时间
称/姓名   份证号码     务或岗位   司关系       的时间    的地点   的方式   处阶段   幕交易的行为




注:
1、内幕信息应一事一报,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
别登记。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长期掌握多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例如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会计部门相
关工作人员等),可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填报一次。
2、“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本行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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