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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2020-10-3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 2020
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选聘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拟定的 2020 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符合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
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
    二、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
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
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本次变更会计师的理由
正当,不存在损害本行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拟聘请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外部审计机
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

陈永宏            王化成            丁   益

赵   红           郭庆旺            宫志强

吕文栋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
对公司本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
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
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本次变更会计师的理由正当,
不存在损害本行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拟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
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按照公司治理相关程序,将《关于选聘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陈永宏             王化成            丁   益


赵    红           郭庆旺            宫志强


吕文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