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华夏银行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1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
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材料,并听取管理层的说
明后,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方式切实可行,通过募集资金补充公司
核心一级资本后,可提高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
足率水平,适应日趋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同时增强公司风险抵御能力,以应对
国内外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和挑战,支持公司各项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提升公司
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实现长期良好的投资回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客观、公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会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3、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符合相关监管机
构的监管精神,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4、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推进相关工作;
同意将上述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过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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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1、公司制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
的相关规定,具备合理性、可行性,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2、同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措施》,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
立意见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现状、业
务发展需要、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及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
2、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过程中,公司充分听取了独立董事和中小股
东的意见,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在保证公司资本充
足率满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监管要求的前
提下,建立了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政策,有利于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并兼顾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需要。
3、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及决策机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经认真考虑,我们同意《股东回报规划》中的各项内容,并同意将《股东回
报规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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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永宏 王化成 丁 益
赵 红 郭庆旺 宫志强
吕文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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