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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9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谨致: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

的聘请,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华夏银行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现场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谨出具如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华夏银行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于2021年4月30日发布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华

夏银行董事会召集,华夏银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

作出。

    2、2020年5月14日,华夏银行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公告方式发布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1
并于同日公告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

下简称“《会议文件》”)。《公告》载明了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和增加提

案后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待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

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选聘2021年度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发行二级资本债的议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

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于在北京城市副中心新建总行办公楼的议案》《关于选

举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

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变更注册资本

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2025年资本

规划〉的议案》等合计21个议案系经华夏银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第八次、

第十次、第十一次会议以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依据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程

序。

    4、《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时间、会议登记方法、登记及联系地

址、邮编、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其内容符合《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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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通知》中载明,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定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在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二层多功能厅召开现场会议。经本所律

师现场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载明

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

     2、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华夏银行董事长李民吉先生主持,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华夏银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华夏银

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

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一)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

括 现 场 出 席 和 网 络 投 票 ) 共 计 105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普 通 股 股 份 共 计

9,817,040,264 股,占华夏银行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63.7999%。本所律

师认为,该等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华夏银行的董事、监

事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华夏银行董事会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和 5 月 14 日公告的《通知》

《公告》和《会议文件》,华夏银行董事会已依《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并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和《公告》内容相

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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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由 2 名股东代表、

1 名监事代表在律师见证下对表决事项的现场表决票进行了清点;网络投票系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行

使表决权,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通知》和《公告》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修改,也未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为: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

    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

    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关于选聘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发行二级资本债的议案》

    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

易情况报告》

    9.00《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9.01 对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度

       9.02 对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度

       9.03 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度

       9.04 对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度

       9.05 对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额度

    10《关于在北京城市副中心新建总行办公楼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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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关于选举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1.01 选举李祝用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11.02 选举曾北川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12《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13.00《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3.01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13.02 发行方式

       13.03 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13.04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13.05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13.06 发行数量

       13.07 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13.08 上市地点

       13.09 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13.10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14《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15《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16《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17《关于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变更注册资本及相应修改公司

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18《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1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

    20《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

划〉的议案》

    21《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2025 年资本规划〉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对前述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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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上述第 12 至 19 个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其它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

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前述

议案涉及的需实施回避表决的股东已经在投票时分别相应进行了回避。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列入表决的前

述全部议案均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并获得通过。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有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华夏银行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形成的有关决议为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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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大进




                                         承办律师:

                                                             邢冬梅




                                                             程 静




                                               2021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