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银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01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谨致: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
的聘请,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华夏银行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现场见证和出具法律意
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谨出具如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华夏银行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于2022年3月16日发布了《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华夏银行董事会召集,华夏银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2、2022年3月23日,华夏银行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公告方式发布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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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下简称“会议文件”)。该等会议文件已在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5日前公开披露。
3、拟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合计2项议案涉及的待表决事项,
分别经华夏银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十九次会议以及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
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程序。
4、《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时间、会议登记方法、登记及联系地
址、邮编、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方式等,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在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二层多功能厅召开现场会议。经本所律师现场
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
地点一致,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
2、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华夏银行董事长李民吉先生主持,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华夏银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华夏银
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
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一)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
括 现 场 出 席 和 网 络 投 票 ) 共 计 58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普 通 股 股 份 共 计
11,169,242,971 股,占华夏银行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72.5877%。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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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认为,该等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华夏银行董事、监事
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华夏银行董事会已公告的《通知》、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和《会议文件》,
华夏银行董事会已依《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告的方式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待表决的全部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内容相符。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由 2 名股东代表、
1 名监事代表在律师见证下对表决事项的现场表决票进行了清点;网络投票系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行
使表决权,符合《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通知》和《公告》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修改,也未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为:
1.00《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朱敏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1.02 选举才智伟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1.03 选举关继发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1.04 选举陈胜华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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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选举程新生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0《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2.01 选举邓康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2.02 选举郭田勇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外部监事
2.03 选举张宏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外部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对前述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亦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
决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列入表决的前
述全部议案均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并获得通过。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有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华夏银行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形成的有关决议为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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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大进
承办律师:
邢冬梅
程 静
202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