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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银行: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2022-04-3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诚信、独立、勤勉的原则,审阅了公司提供的
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综合
考虑了股东投资回报、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更好地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小股东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
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批
准的,属于公司的常规业务之一。截至 2021 年末,公司担保业
务余额为 326.42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 49.00 亿元。公司强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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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风险管理,将担保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授信调查、
审批与管理,强化风险识别、评估、监督与控制,有效控制业务
风险。2021 年,公司对外担保业务运作正常,未发现违规担保
情况。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
华明”)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
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继续聘请安永
华明为本公司 2022 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聘请 2022 年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同意按照公司治理相关程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四、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价,
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评价过程中未发现公司
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华夏银
行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我们平时对公司的了解并经过与会计师
事务所现场沟通,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
有效,同意《华夏银行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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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聘任副行长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刘瑞嘉先生为本行副行长的议案》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提出的,该议案中所涉
及的副行长人选刘瑞嘉先生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从刘瑞嘉先生的履历
看,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
和能力。我们同意选举刘瑞嘉先生为本公司副行长。根据监管规定,
刘瑞嘉先生的副行长任职资格将报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其副行长任职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


陈永宏               王化成             丁   益


赵   红              郭庆旺             宫志强


吕文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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