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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银行:华夏银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10-14  

                        A股代码:600015                A股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22—46
优先股代码:360020             优先股简称:华夏优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华夏银行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批复》(银保监复〔2022〕110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2〕1445号)核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527,704,485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5.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92.60
元。截至2022年10月11日,扣减已支付的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本次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实际收到人民币7,996,981,124.68元;扣减其他
应付未付的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7,994,035,114.80元。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验
证,并出具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
票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2)第
0044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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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公司已
 于近日在北京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署了《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
 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专户用途

华夏银行股份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补充核心一级
                                  10257000000894877   7,996,981,124.68
  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东单支行                                              资本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10257000000894877,截至2022年10月11日,专户余额为7,996,981,124.68元。
 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补充核心一级资本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
 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本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3、本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隋玉瑶、吕晓峰可以随时到开户
 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4、开户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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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5、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公司及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
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公司、开户行,同时向本公司、开户
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
力,《监管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本公司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
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7、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
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保荐机构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监管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
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0、《监管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监管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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