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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华夏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11-2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2 年 11 月 2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
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设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行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关联方、关联交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
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制度的范围确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
    第五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由本行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控股股东提名、推荐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在控
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个工
作日。
    第七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
员不再具备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风险控制,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
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必要时可以聘请财务顾问等独立第三方出具报告,作为
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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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按照本行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审查的一般关联交易进行备案;
    (三)对本行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提交董事会批准;
    (四)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
事宜。
    第九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关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
事项,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委员会关注或审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
员应当及时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并形成集体意见提交董事会。
                               第四章 议事规定
    第十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讨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
向董事会报告其职责履行情况。董事长、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行长有
权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关联交易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发出有关
会议材料。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须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投票表决,但相关责任仍由委托委员承担。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非关联
委员过半数通过。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
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和书面传签两种方
式召开,会议决议可以通过举手和记名投票两种方式作出。
    前款所称“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
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前款所称“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
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等列席。监事可以列席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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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履职提供
专业意见,但应确保不泄露本行秘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
由本行承担。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应作出会议决议和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
括但不限于会议资料的收集、会议通知、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本行指定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口支持部门,对口支持部
门主要负责人全程列席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掌握并牵头落实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会议决议及委员所提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决议、会议
记录等会议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若无特别说明或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
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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