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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华夏银行董事会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11-2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2 年 11 月 2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
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行”)设立董事会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行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应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由本行根据监管要求
和工作需要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
    第五条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
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
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所规定的
独立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本行风险容忍度和风险管理政策并报董事会审批;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
险、合规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案件风险、反洗钱风险和声誉风险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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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情况;
    (三)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本行风险状况的专题报告,根据董事会
的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对本行风险政策、风险水平、风险管理状况、风
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并提出完善风险管理意见;
    (四)制订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和目标,研究消费者权
益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
    (五)监督、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况,对高级管理层和消费者权益
保护部门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六)指导和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七)定期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审议高级管理层及消费者权
益保护部门工作报告及年度报告,并报董事会审批,研究年度消费者权益保
护工作相关审计报告、监管通报、内部考核结果等,督促高级管理层及相关
部门及时落实整改发现的各项问题;
    (八)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相关事宜。
    第八条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关注委员会职
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委员会关注或审议。风险合
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及时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并形成
集体意见提交董事会。
                             第四章 议事规定
    第九条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条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
召开会议。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
召开会议讨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向董事会报告其职责履行情况。董事长、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行长有权根据需要提议召开风
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 条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
体委员,并发出有关会议材料。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
不能召集或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并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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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须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但相关责任仍由委托委员承担。独立董
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本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
和书面传签两种方式召开,会议决议可以通过举手和记名投票两种方式作
出。
    前款所称“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
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前款所称“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
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
    第十四条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本行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监事可以列席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十五条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履职提供专业意见,但应确保不泄露本行秘密。风险合规与消费者
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十六条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及本工作
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应作出会议决议和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
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资料的收集、会议通知、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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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指定相关职能部门作为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口支
持部门,对口支持部门主要负责人全程列席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
会会议,掌握并牵头落实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决议及委员
所提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议材料、
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若无特别说明或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规则所使用的
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
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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