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华夏银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2023-04-2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诚信、独立、勤勉的原则,审阅了公司提供的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
度的议案》及相关文件,对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
案》已履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审议程序,相关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核定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421.4830 亿元人民币事项、核定国
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23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额度 561.9115 亿元人民币事项、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关 联 企 业 2023 年 度 日 常 关 联 交 易 总 额 度
732.2392 亿元人民币事项、核定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及其关联企业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度 261.6002 亿元人民
币事项、核定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度 307.3816 亿元人民币事项、核定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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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度 221.6402 亿元
人民币事项及核定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总额度 874.3002 亿元人民币事项,均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
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议案中关联交易均是
本公司日常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有利于提升本公司经
营效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本公司正
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本公司独立性。
我们同意本次核定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丁 益 赵 红 郭庆旺
宫志强 吕文栋 陈胜华
程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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